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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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例所称“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移动装置;第二,必须以航行为主要目的;第三,必须是在海上航行。本条例所称“活动”,既包括船舶本身的活动,也包括与船舶相关联的有关作业活动。船舶本身的活动,包括船舶因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研、竞技等方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与船舶相关联的作业活动,包括了船舶货物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清舱、洗舱、油料供受及检测、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充罐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本条例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释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所辖港区水域”,是指主要供商船停泊、装卸、作业的水域,即“海上军事管辖区”和“渔港水域”以外的水域。本条例所称“军事船舶”,应当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纳入军事主管部门编制,即为军事主管部门所有或者租赁,并在军事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二,为军事目的服务,即为军事训练、作战或者运输军用物资,如果为非军事目的,比如一艘纳入军事部门编制的船舶为社会运输民用物资,就不能称为军事船舶。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不包括渔业辅助船舶。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释义】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中国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国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应当报告或者举报的,不仅是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还包括发现虽尚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第三,海事管理机构是我国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机构,因此,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第四,为便于相关部门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作出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所以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此外,对于报告或者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包括了现有海上应急通信方式如VTS、(甚)高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以及2000年1月3日启用的我国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12395等。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释义】本款所称的船舶的结构即指船舶构造,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舱室布置、船舶管系等等;本款所称的设备是指安装在船舶上,以保证船舶正常运转的各种设施和系统,主要是指与防污染相关的设备,包括船舶动力系统,以及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垃圾及压载水、臭氧消耗物质的处理设施等等辅助机械;本款所称的器材是指船舶配备的,用于防治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资和材料。本款所称证书仅指船舶法定证书。法定证书是指经国家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法定检查和检验合格后,为其签发的证书,是船舶接受并通过法定检验的证明文件。通常情况下,进入我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要取得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见附表一。我国国内航行海船可能需要取得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详见附表二。船舶法定证书是船舶接受并通过法定检验的证明文件,也是表明船舶是否满足航行安全和防污染标准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船舶法定证书必须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查验。另外,船舶随船携带的证书与文书必须是全面的、有效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由于相关国际条约及法律、法规的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种类、格式和内容需要不断更新,以满足国际条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船舶还应当随船携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书、文书。附表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配备一览表序号证书、文书名称依据签发机关适用船舶1《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海事管理机构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海事管理机构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船级社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船级社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400总吨以下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该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上述所有船舶。5《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船级社400总吨及以上船舶6《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LC证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管理机构载运2000吨以上作为货物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7《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船级社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8《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COF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船级社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9《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船级社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船级社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适装证书》(IGC规则)37.8C、蒸汽绝对压力超过0.28兆帕的液化气体及其他同类的散装其气体运输船舶11《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船级社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C、蒸汽绝对压力超过0.28兆帕的液化气体及其他同类的散装其气体运输船舶12《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13《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14《货物记录簿》《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海事管理机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15《垃圾记录簿》《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海事管理机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16《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17《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则Ⅱ海事管理机构同时适用《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37条和附则Ⅱ第17条的船舶18《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19《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海事管理机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20《程序和布置手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载运X、Y、Z类物质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21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证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管理机构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附表二: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一览表序号证书、文书名称签发机关适用船舶1《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海事管理机构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海事管理机构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3《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所有船舶4《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舶检验机构20米及以上船舶5《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船舶检验机构20米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6《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散装运输化学品的各类船舶7《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各类船舶8《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船舶检验机构20米及以上运输包装类有害物质的船舶9《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10《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11《货物记录簿》海事管理机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12《垃圾记录簿》海事管理机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1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14《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海事管理机构同时适用《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37条和附则Ⅱ第17条的船舶15《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海事管理机构150总吨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16《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海事管理机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17《程序和布置手册》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载运X、Y、Z类物质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18船舶油污损害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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