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三、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四、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一)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管理建筑废土处置场地。(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路线牌,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车容车貌不洁和造成“滴、洒、漏”污染道路地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办理禁行区域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监控,检查是否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四)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实施对密闭运输装置质量的监督检查。(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设置洗车台及冲洗设备。五、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产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收集、清运和处置。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土。七、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八、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洼地、废弃水塘等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废土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部门在接到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目起10日内予以答复。九、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规划许可、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十、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筑废土处置核准文件等资料,到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运输路线牌,运输路线牌(具体办理流程附后)。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应当符合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十一、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处置的单位清运。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处置的单位清运。零星建筑废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十二、从事城市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废土运输。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运输。十三、运输建筑废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运输路线牌,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十四、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十五、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废土,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废土处置费。十六、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公用部门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市政公用部门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剂。十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政府储备用地由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十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将建筑废土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5日内全部清除。十九、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二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十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建筑废土处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附件:建筑废土处置运输线路牌办理流程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长洪永世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市政、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第七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第八条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废土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接到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第九条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第十条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5日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二)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对其申报的处置场地进行核实,处置场地属实并且运输路线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处置场地不实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建筑废土及时组织清运并可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专门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进行清运。零星建筑废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