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泉建筑[2010]1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福建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制定本规定。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承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二、设立全市统一的泉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三、泉州市建设局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和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四、申请加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2、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3、已在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4、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法人单位应派驻分支机构以下人员,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二者不得兼任),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工程师且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有9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在市建设局发布集中受理入库申请前的二年内(以所代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须为进入各级有形市场交易项目)招标代理业绩(中标价)总计不少于3亿元。五、申请加入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应提供以下材料:1、《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3、非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下列资料: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分支机构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非自有房屋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专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经法人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身份证、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已完成招标的招标代理业务业绩汇总表、招标代理合同、所代理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须经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签署确认该合同、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及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意见)。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按照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复印件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属复印件的,除在申报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时已核验原件的外,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六、在市建设局发布受理入库申请前的一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泉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的;2、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3、受到泉州市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4、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的;5、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的;6、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7、其他不应列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情形的。七、优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程序如下:1、泉州市建设局在泉州建设信息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公告。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3、泉州市建设局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选名单。4、泉州市建设局将初选名单在泉州建设信息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的,不予列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为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向泉州市建设局申请复核。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预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告。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非本市企业分支机构人员不到位的(连续3次随机抽查注册造价工程师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少于4人)清出名录库,清出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九、对已入库的企业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即每年年底集中对已入库的企业进行年度核查,企业按要求报送相关的资料。经核查,近2年业绩不足3亿元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预选库中除名。市建设局对经核查入库情况发生变化的事项进行公告并进行变更。十、列入泉州市政府投资工程2008年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重新申报入库。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确定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包人,必须在有形市场从建立的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采用随机公开抽取的办法发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十二、工程招标项目必须在完成立项审批、项目报建等工作后,招标人才能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程序。十三、政府投资工程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1、招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公告必须载明参与随机抽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编制的内容、编制工作完成时限、代理费取费标准、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要求非本市企业法人代表或泉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到场参加随机抽取会议等有关内容。公告中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应按可以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抽取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代理费的计取按国家标准执行。2、在公告规定的抽取时间前,名录库中拟参加随机抽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参加随机抽取的书面申请。3、招标人对在抽取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为招标代理业务的合格投标人。4、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主持,并由招标人在现场当众抽取与合格投标人相同数量的号码球。5、由合格投标人按送达申请书的先后顺序抽取号码,抽到的号码即为投标人编号,招标人当场公布合格投标人及其对应的编号。6、招标人进行公开随机抽取1家招标代理机构即为中标候选人。7、招标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表,由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签字确认。8、招标人将随机抽取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9、招标人向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10、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资格审查合格仅有一家的,招标人可直接指定其为中标人;若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资格审查合格多于一家的,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无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资格审查全部不合格的,招标人可直接从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择优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业务。十四、若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期间所发生的须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十五、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进行从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建设局颁发《招标代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无《招标代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形市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十六、本规定自新的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