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知识目标:掌握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掌握国际货款的收付流程能力目标具有国际进出口贸易业务认知的能力会识别和判断国际贸易责任划分会进行国际货款的收付引入案例2007年7月,我国某公司应某英商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50公吨,每吨CIP伦敦人民币3850元,即期装运的要约。英商接到发盘后,没有明示承诺,只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至250公吨,价格为每吨CIF伦敦人民币3770元,有效期延至8月15日。英商于8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该承诺时,发现国际市场价格正猛涨,为此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认为,承诺是在有效期^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坚持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35万元。双方经过多次争执,最后我方承认合同成立而结束。此案中,将我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比较,其差价为30多万元。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模块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模块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交易一方的发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了解和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非常重要。概括起来,合同应具备下述条件才算有效成立:(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一方自愿发价,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承诺,双方自愿表示达成协议的诚意,承诺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这种合同不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一种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采取强制、威胁、暴力、诈骗手段迫使对方就范,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各国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能力分为三类:(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各种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种人,即l0周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2.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和订立合同。(三)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是互为有偿的交换,英美法系称此有偿交换为“对价”,法国法称之为“约因”。其含义是:在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卖方负有交付约定的实物,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支付价金,如其中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与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都承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对象,自由地同订约方商定合同的内容,但同时各国也都对契约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各国法律都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国法律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无论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规、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国际货物买卖书面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当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即签订合同。(一)书面合同的类型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格式和名称不尽相同,形式很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意向书、订单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1.正式合同(contract)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合同的文字解释要清楚,经济责任要明确,并对双方要有约束性,签订手续完备。2.确认书(confirmation)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些,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3.协议(agreement)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书面合同的作用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法律上,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端或纠纷时,提供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可作为仲裁员和法官进行仲裁和作出判断的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签订书面合同,为将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依据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履行带来许多不便。所以在业务中,双方都要求将各自应享受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3.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所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也常常可构成书面合同。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只有当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才告成立。否则在此之前,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也不存在法律卜有效的合同。(三)书面合同的格式书面合同的格式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约首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写明。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品质条款(QualityClause)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商品品质是决定商品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的高低,也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两种。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1)现货成交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成交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Seller’sSample)、买方样品(Buyer’sSample)、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又称确认样品。三种2、凭说明表示品质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及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凭商标(TradeMark)或品牌(BrandMark)买卖、凭产地名称(NameofOrigin)买卖等。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项内容,如果凭样品买卖,则要列明样品的编号或者寄送日期。另外必要的时候还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二)数量条款(QuantityClause)商品的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数量的多寡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以及双方交货的最后依据,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市场销售以及价格高低,数量的多少页涉及包装、运输、检验等环节的成本,同时商品的数量还受一国生产、消费、市场、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对于一些成交量大的散装商品,如粮食、矿砂、化肥等,由于商品自身的特点或自然条件,包装方式或装运工具受限,买方往往难以准确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为了顺利完成合同,避免纠纷,买卖双方在签订数量条款时通常还要加订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又叫溢短装条款。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3)按长度:米、英尺、码(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ainSystem)、美制(The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of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