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第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月日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洛阳新区伊滨区福民工程三号安置小区1#、2#、3#楼工程工程地点:伊滨区诸葛镇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及配套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不含电梯、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及其安装和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工程量清单内的专业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月日竣工日期:2012年月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420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合格标准3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柒仟肆佰柒拾贰万柒仟肆佰壹拾伍元肆角叁分(人民币)¥:74727415.43元六、组成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图纸的答疑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地4本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及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住所:洛阳伊洛工业园区住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洛阳分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开户名称:员会财政局撤村并城资金专户帐号:463010100100042234帐号:邮政编码:471935邮政编码:471000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本合同所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的合同条件。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10)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图纸的答疑;(1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通用条款”3.2,无其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三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7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督发包与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合同施工任务。并履行发包人授予的职权(以监理合同为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预算外签证的审核和签字,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拨付的审核签字。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现场总监职权:作为发包方现场总监,处理与本工程业务相关的事宜。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责: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该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前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协议约定地点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所需的水、电已接至施工场地,电讯应在施工临设建设完毕前三天内引至施工现场。(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场的道路开通在开工前七日内,需具备雨天通行大货车的条件。(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内8(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在开工前七天内,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道路,爆破作业等的审批手续。(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水准点与坐标控制应在开工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和实物形式向承包方交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图纸下发后十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关系。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果需要承担协助文物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方承担。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壹月内提供合同期内的整个施工进度计划,当月27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本月完成工作量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安全及照明由承包人负责。(4)向甲方代表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室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书面计划(通知),提供费用执行“通用条款”9.1(4)(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9.1(5)。9(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承包范围外的成品保护如果发生,发包人承担费用。(7)施工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妥善保护,不得损坏或将建筑垃圾杂物排入下水道。(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市文明工地要求办理。施工场地卫生达到工完料清,垃圾外运至发包方指定的地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服从监理和发包方的调度,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工作,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必须有发包方批准,这种批准并不免除总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组织总设计在开工前壹月内报送,分部或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前壹周内。甲方代表确认的时间:“施工组织总设计”报送至壹周内,“专项方案”叁天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工前要报送总进度计划,并与分进度计划合理衔接。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基础下出现没有被普探到的文物处理。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有关规定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依据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10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按国家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方承担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和原招标所用图纸不同的设计变更及工程中的签证综合单价按以下调整:原投标单价有的按原投标单价;原投标单价没有的,按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总价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确定;两者均没有的,参照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承包方发包方议价。23.3.1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23.3.2工地停水、停电不超过八小时,承包人自备设备,工期不顺延,造成停工、窝工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当工地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3.3.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将应当清理的建筑垃圾运至环卫部门规定地点并承担其费用。1123.3.4施工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按洛阳新区有关规定执行。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没有预付工程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付款节点10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并附已完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基础到正负零,付工程总价的10%,并退还一半保证金;2、主体六层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20%;3、主体十二层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40%;4、主体封顶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60%,并退还全部保证金;5、装饰装修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80%;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装订完好的竣工资料、决算书及附件三份;7、经财政审计决算完付到审定价的97%,留3%为质量保修金。8、所有质保期满后15日内付完所有工程款。26.2工程款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唯一账号,发包人仅按此账号进行账务往来。承包人需要委托支付时,出具书面委托函并注明用途、金额、数量、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26.3工程款结算方式:中标合同价+变更、签证七、材料设备供应1227、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量清单内约定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的所有材料(暂估价涉及的材料发包方指定品牌、质量、价格);不含电梯等所有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相关部门会签方可有效,签证如果在实际发生事件之后,则补签时间不能超过三天,否则为无效签证;单项变更、签证增减值不足一千元(含)者不计。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13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发包方二套,质检站一套,监理一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施工中的双方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交工,延误10天以内,每栋楼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延误10-20天以内扣罚该栋楼合同款的万分之五,按实际延误天数合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质量问题按通用条款执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严重的给予处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4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