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承包制风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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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对工程项目采取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这种承包经营模式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为前提,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以创建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承包合同为纽带,实行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施工承包经营管理。在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代表人。在较为通用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部分,将项目经理确定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通过实施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可以明确项目承包者与企业、职工三者之间责、权、利的关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承包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从而更有利于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正确、有效地实施企业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风险:一、表见代理的风险【术语解析】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合同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处理执行合同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合同的实施、变更调整、违约处罚等,对执行合同负主要责任。关于项目经理表见代理,有人打过一个非常通俗的比方来说明其危害之大:虽然建筑公司未授权,但项目经理花了钱,却要建筑公司买单!这让无数老板彻夜难眠!令人担忧和恐惧的是这么多项目经理他们什么时候花钱、会花多少钱,建筑公司根本无从知晓、无法控制!目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因此陷入债务泥潭,甚至破产。所以,从这个角度说,项目经理表见代理风险,已成为严重威胁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隐形杀手,犹如埋在建筑企业身边的“不定时炸弹”,不知何时,就会将企业炸得粉身碎骨!【典型案例】1、项目经理对外以项目部名义出具欠条,乱签字,乱盖章,胡乱结算公司承担责任王某系A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王某每年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xx万元,盈亏与A公司无关,且其不得以A公司名义购买任何材料或以A公司名义产生任何债务。”A公司也制定一套预防表见代理风险的文件,从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现场公示牌等若干层面进行有效预防并要求其各项目部严格执行。王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王某在收到2全部钢材后未支付相应款项,以A公司工程项目部名义出具了一份加盖项目部章的欠条。贸易公司在多次催要材料款无果后,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50万元钢材款。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该贸易公司支付250万元。王某对公司三令五申的要求都置若罔闻、毫不理会。乱签字,乱盖章,胡乱结算,致使A公司在2008年度仅因该项目经理的胡作非为就损失了将近400万元。【律师简析】王某系A公司的项目经理,有权代表A公司处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因此对项目经理的签字、盖章,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代表A公司的。建筑行业有句俗话:“项目经理对外打欠条等于建筑企业开支票。”项目经理对外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论是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建筑企业都要承担付款的义务。因此如何加强项目部的管理和培养项目经理的法律意识值得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好好思考。A公司本着先见之明,为预防风险可谓弹精竭虑,并在专业人土的协助下也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防范表见代理的制度。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A公司并没有有效地监督执行、督察纠正、最终还是产生了很大损失,A公司用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成了一纸空文。这就是管理上经常谈到的“执行力”的间题。鉴于以上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引起各位建筑企业高层的重视!2、项目经理擅自承诺,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某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某为了能继续施工,擅自向发包人书面承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加盖了项目部章。工程竣工验收后,共计逾期150天,发包人在决算时尚欠工程款450万元。之后,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50万元,在一审中,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750万元。【律师简析】此案中王某为了继续施工,擅自向发包人书面承诺每天5万元的工程逾期违约金。王某作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在工程现场的负责人,公司的职务代理人,承包人公司没有在原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权限和项目章的使用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王某作出的书面承诺对承包人公司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尽管原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工程逾期违约金,但该承诺实际上构成了对原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据此,承包人理应对其工程逾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保护公司和项目经理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权限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向业主方予以郑重申明。同时,建筑企业应加强项目巡查的力度,建立项目巡查机制,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发现项目经理存在擅自承诺之情形,公司应迅速介人、了解承诺的来龙去脉并及时予以处理。33、项目经理缺乏诚信,挪用项目资金挥霍,对外拖欠巨额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A公司在工程对外的公示牌中公布王某为项目经理。王某品行不良、业务不精,也不善管理,王某在从A公司领取工程款后就大肆挥霍,买车买房甚至赌博、酗酒。时间一长,其承接的很多工程都出现了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迫于无奈,A公司在接手王某承包的工程后,惊然发现王某不仅拖欠巨额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而且长期以项目部借款为由,以A公司名义在社会上拆借资金甚至大量借入高利贷,累计金额高达七八千万元,与此同时,其又私刻公司项目部章对外借款或以A公司名义担保借款。王某因欠款逃逸后,众多债权人转而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使公司陷入彻底瘫痪、濒临破产。其中有些材料合同及借款合同虽使用的是王某私刻的项目部章,法院查明该章在上报给监理的工程资料中曾使用过,且A公司任命王某为项目经理已在公示牌上对外公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由A公司承担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借款、担保的民事责任。【律师简析】建筑企业的行业特征是项目分散、难以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在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下,建筑企业一般都会赋予项目经理较大的权力,以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然而,需要提醒的是——项目经理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最终是要由公司承担的。如果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巨额材料款及工资、以工程需要为由而以公司名义借高利贷等,在这种情形之下,建筑企业很可能无法控制由此引起的风险。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内部承包工程,但并没有尽心尽力地去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而A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王某的承包行为没有任何的监督机制,放纵并促成了王某挥霍工程款的行为。对外来讲,与王某进行交易方从公示牌、资料专用章这些表面证据上有理由相信王某就是A公司的代表,所以即使王某是内部承包,但王某的行为仍然要由A公司对外承担最终的民事责任。【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往往过宽,经常会以项目经理买材料、打欠条等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建筑公司不仅感到委屈,更多企业为此埋怨法律对于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公、行业风险重重、公司未来前途未卜!所幸,在当前建筑行业因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显著、出现大量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适时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并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合同相对人(如:供货人、借款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且,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4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作为建筑企业必须对项目经理的人选严格把关,无论是什么人介绍,我们都要对其人品、资产信用、法律意识和有无不良爱好等进行考核,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项目经理的信用、资金状况以及个人不良嗜好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此同时,要加强公章的管理,尤其是项目部章及分公司章的使用应制定严格的程序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预防和减少项目经理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与工程款收取一样,对于工程款的支出,建筑企业也必须牢牢掌握和实时监控。工程款用在哪里,是否实际支付了材料款,民工工资是否确实发放到民工手中,这些都是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定期跟踪和了解的,一旦发现问题,应马上采取相应措施,以免产生损失。二、垫资的法律风险【术语解析】“垫资施工”是指投资者在不给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无论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房地产项目、民营投资项目还是基础设施项目几乎都涉及这种法律、行政规定和市场交易习惯并不明确的行为。因此,施工企业承接这类工程要承担风险是非常大的。对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还不可能简单拒绝“垫资”的施工企业来说,如何防治它的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典型案例】1、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全垫资施工合同造成承包人企业巨额损失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一份《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全过程垫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无法承受垫资的资金压力,最终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开发商因房屋预售非常不理想,也无法按约支付工程款,甚至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工程因没有后续施工队伍接手而成为烂尾楼。之后,材料商和民工要求该承包人建筑公司支付王某欠付的款项,并引发了多达十几起的诉讼,均被法院判决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为此,建筑公司共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合计700余万元。【律师简析】法律将建设工程中的带资、垫资已确定为按有效处理,但是超过项目经理资金承受能力的垫资施工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本案中,正是由于项目经理签订全垫资施工合同的行为才造成了建筑企业的巨额损失。某些项目经理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想通过拖欠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来达到资金周转的目5的,而一旦这些款项到期未付,且建设单位支付垫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到或无力支付工程款时,项目经理将没有能力继续组织施工,只能被迫停工,并最终导致其所在的建筑企业为其承担巨额债务,包括业主已经按约履行情况下,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停工行为而引发的业主巨额索赔。2、项目经理未提供担保,建筑企业垫资难追回王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组建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A公司没有要求王某提供任何担保。王某因自身管理不善及未合理控制成本导致其承包的工程出现亏损,拖欠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累计竟达120万元。材料商及民工多次到A公司围堵企业负责人、上访、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和工资。A公司出于自身商业信誉和企业责任感的考虑,为王某垫付了上述120万元款项。但由于王某在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未提供担保,其自身也没有其他财产,因此,A公司难以追回其垫付的资金。【律师简析】建筑企业在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应当认识到项目经理承包经营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来自多方面,如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工程亏损、项目经理擅自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而无法归还、甚至项目经理将工程款用于赌博等,这些风险发生,工程都将可能面临亏损。则建筑企业将可能为其垫付拖欠的分包商工程款、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等款项。建筑企业垫付后虽然可以向项目经理追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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