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出租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免费或有偿租借他人时,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结构损坏或者倒塌;(二)火灾、爆炸;(三)水管爆裂、电器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短路;(四)煤气泄漏、中毒;(五)租借房屋内由被保险人提供的生活设施非人为原因脱落、坠落、倒塌、爆裂。第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却未予修理(不可抗力除外)。责任限额第五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分别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且累计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赔偿处理第六条发生本部分责任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一)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或申请《居住证》的回执;因特殊情况没有居住证者,可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二)伤残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副本;死者的户口注销书面证明;(三)司法机关的事故证明;(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受伤害人员的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检查报告及医生证明等相关的合理的医疗资料;(五)事故责任人的赔偿收据(如果由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第七条保险人在出租人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各项责任限额。第八条在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经法院判决应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损失的,保险人在本特约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出租人实际支付判决书列明补偿金额的60%补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第九条本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的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