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商务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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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商务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盗窃或被抢劫导致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遗失而导致的下列费用,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一)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须重置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二)被保险人为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警方报告;(二)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不明原因遗失;(三)被保险人将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交由他人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四)为取得非本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五)旅行票据本身的费用;(六)头等舱或商务舱机票;(七)超过标准间的住宿。保险期间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书面证明。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被保险人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当地警方的书面证明;(三)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原始发票或收据原件;(四)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原始发票或收据原件;(五)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其他事项第九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释义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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