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讲座王廷昌2011年3月29日一、概述1、什么叫犯罪?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刑法处罚性。2、什么叫犯罪构成?四个要件:①犯罪主体;②犯罪主观方面;③犯罪客体;④犯罪客观方面.3、什么叫职务犯罪?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人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①该罪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②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是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绚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③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④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贪污贿赂犯罪(12种)(2)渎职罪(33种)(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种)5、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重大意义(1)危害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2)重大意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和原则(1)方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2)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第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原则第三、立足检察职能原则第四、坚持打防结合原则第五、坚持服务大局原则第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二、税务职务犯罪(一)概念:是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破坏国家对税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二)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条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条件。(3)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三)本质:以权力为资本,以人情为媒介,以金钱为诱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四)危害性: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破坏了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五)意义:(1)是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2)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战略选择;(3)树立税务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4)是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六)主要特点:(1)案件多发生在基层。(2)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3)连续作案的占多数。(4)后果通常很严重。(5)女性犯罪所占比例上升。(6)隐蔽性强,手段智能化。(七)原因:1、内因——主观因素(1)随波逐流的从众心态(2)相互攀比失衡的心态(3)玩弄权术的因报心态(世路路行钱作马,愁城欲破酒为军)(4)过分自信的侥幸心态(查到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大(5)胆大妄为的贪婪心态(老舍说过:钱比人更厉害一些,人是兽,钱是兽的胆子)2、外因——客观因素(1)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滞后(2)机制制度不完善,职责权限不明确(3)风气不正,法制淡薄(4)教育滞后,监督不力(5)打击不力,执法不严,负面效应大(八)主要表现形式1、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2、积压、截留国家税款3、贪污税(公款)4、以各种名义、借口向纳户借钱借物,借点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5、挪用税(公)款及公物。6、收关系税,人情税。7、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8、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9、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10、对不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擅自认定,不该退税的办理退税,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扣等。总之,归纳起来就是贪污挪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四大类。(九)对策和措施:预防:即“事先防备”,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要事先防备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广义和铗义之分。狭义的预防是指与打击相对应的防范活动,即针对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结合条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综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广义的预防是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活动和过程,除狭义的预防之外,还包括打击,是“打、防、治”等方面的结合。1、对策:走惩治和防范相结合的道路。从哲学角度思考,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是辩证的相互相成的,互相促进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只打不防,打得被动,打不胜打,只打不防,防而无力,防不胜防。如果只顾惩治,我们就会被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反之,如果只注意防范而忽视惩治,那么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因此惩治和防范相结合是我们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最佳战略选择。2、措施——建立健全“六大机制”(1)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第一,领导责任:各级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次责,党组成员和行政领导各负其责。第二、部门责任:根据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分解部门责任,切实履行“一岗两责”。第三、纪检监察部门责任:协助党组研究部署组织、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分析,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出建议,要认真履行协调职责,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司法、公安机关、国地税之间以及本单位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第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务不落实的失职行为以及发生重大问题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2)建立健全长效的教育机制第一、理想信念教育:“马主、毛思、邓理、江思、胡思”教育,树立“六观”(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三民主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二、党的“四基”教育(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第三、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牢记“两个务必”革命精神。第四、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第五、从政道德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教育。牢记“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准备“四盆水”(一盆水洗头、保持清醒的头脑,一盆水洗脸,保持税务干部良好形象,一盆水洗手,不该拿的东西不要拿,一盆水洗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第六、先进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过好“四关”(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做到“四慎”(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切实解决“人要如何做,权应如何用,法该如何执”的问题。总之,通过“大宣教”,构筑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使税务干部在职务犯罪上“不愿为”。(3)建立健全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第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第二、建立健全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制度第三、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管理制度第四、建立健全税务行政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使税务干部在职务犯罪上“不能为”。(4)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深化“两权”监督制约第二、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第三、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党内、行政、群众、社会、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等)廉内助:“五过问”(配偶下班回家晚了要过问,配偶钱包的钱突然多了要过问,配偶结交了新的朋友要过问,配偶拿回高档礼品要过问,配偶被人请去吃喝玩乐要过问)(5)建立健全严厉的惩治机制第一、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第二、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第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严惩,使税务干部在职务犯罪上“不敢为”。(6)建立健全科学的预警机制第一、畅通预警信息渠道第二、加强预警信息评估和分析第三、注重预警信息评估结果的运用最后,要建立健全惩防税务职务犯罪的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五种能力”(不断提高保障和促进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能力,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提高协助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提高通过制度创新预防腐败的能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三是要抓好工作落实。总之,要减少和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最后,我们必须算清“四笔帐”(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社会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善待生命、善待人生、善待家人、善待自己。资料1997—2002年,全国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有84多万人。县处级2万多人,厅局级2000多人,省部级98人。2003---现在,全国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有9.6万多人。省部级9人。1997—2002年,全国税务系统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有4483人,刑事处理353人,县处级121人,厅局级12人。2005年全国国税系统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有677人,刑事处理122人,县处级30人。2006年全国国税系统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有417人,刑事处理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