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培训材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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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培训材料纪检监察审理工作是根据《党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承担的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三项工作,以及为完成好这三项主要工作而开展的业务指导、执行纪律、组织协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调查研究、教育帮助等工作的总称。从以上定义我们能看出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实是十项,不过为了结合我们乡镇纪委的工作实际,我从和我们日常工作联系紧密的案件审理、执行纪律两项职责展开阐述。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注意,它对象主要是两项,一个是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另一个是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另一方面注意的是审理的案件须是调查结束的案件,只有调查结束,才能进入案件审理的程序。它既是办案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处分决定的出口,更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端正党风政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2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所审案件就必须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这就是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互相联系,互为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忽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办成铁案,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案件(自办)审理工作的工作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程序是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3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条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一)受理自办案件的条件一是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二是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三是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是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五是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违纪案件只有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二)受理自办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受理案件做到“四个必看”,即:看移交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看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看证据是否合法,搜集证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补充调查,完善手续。受理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对待:一是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自办案件,一般应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审理部门也可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检查部门同时补办相关手续。二是案件审理部门已经提4前介入的自办案件,待案件达到移送审理条件时,案件检查部门仍要将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履行正式的受理程序。(三)自办案件的审核自办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1.自办案件审核的内容一是对违纪事实的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能构成处分依据;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行为及后果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案件检查部门补充查证。二是对证据的审核。在审理工作中,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三是对违纪行为性质的审核。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5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定性要有依据:①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这是我们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据。②国家的法律、法规。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标准。(2)所定错误性质要符合违纪构成条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四是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要做到处理恰当应注意两个问题:(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2)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在严格掌握党纪条规的处理幅度前提下,要考虑处理的影响以及对比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处理结果出现畸轻畸重。五是对办案程序和手续的审核。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依纪依法等。2.审核的程序和要求(1)指定承办人。收到或移送的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人承6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2)审阅案卷。审阅案卷简称阅卷。阅卷是承办人掌握案情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事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功。其目的是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审查调查报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否能够认定,情节是否清楚;每一错误是否都有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是否应该给予处分,移送或呈报单位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是否有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审阅案卷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全案有一个初步的整体认识,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入党和参加工作的时间、现任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处分,是否属共同违纪的案件等等。二是处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三是每个违纪行为的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等。四是移送部门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第二步:审阅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等能反映被审查人意见的案卷材料,着重弄清以下问题:一是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及其理由。二是单位或组织对被调查人意见所作的说明是否清楚,是否有依据。7第三步:鉴别使用证据,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违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二是每个违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把问题证明清楚并得出唯一的结论。三是某个证据本身是否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矛盾,如果矛盾,是否能够合理排除。第四步: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必须弄清调查报告、受审查人意见、移送案件的检查部门意见、相关党组织意见之间是否矛盾,出现矛盾的原因;定性处理是否有依据,引用法规是否准确恰当。第五步:制作阅卷笔录。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通常记载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事实情况;二是责任情况;三是证据情况;四是不予认定某一违纪事实的理由和依据。五是定性情况;六是不同意见;七是疑点难点;八是阅卷意见。第六步:承办人根据阅卷的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拟写审理报告,提交集体审议。二是承办人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可按程序请移送单位补办有关手续。三是承办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向调查人员了解情况,或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请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补充调查。四是承办人对一些重大问题拿不准的,也可以提请集体审议后再补充调查。8(3)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不需要补充调查;反之则需要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有三种形式,一是向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他们进行补充调查;二是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4)审理谈话。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主体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就案件定性、案件处理、办案程序、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对被调查人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实施谈话时需要注意:一是谈话时一定要表明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权利和义务,可向被调查人提供相关党纪政纪咨询。二是要允许被调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错误还是否认错误,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三是要认真对待被调查人的申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合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来说明;如果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调查取证。四是对坚持错误的被调查人,9应进行批评教育。五是在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而进行取舍和归纳。谈话记录要求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允许本人进行修改,或另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谈话记录要存入案卷。(5)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之前,部分案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一方面当案件牵涉到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办案人员把握不准的时候,就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6)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将已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审理:一是发现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二是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部门重新调查补证的;三是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四是被调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移送部门补报说明的。(7)提出审理意见。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案件查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审理意见。10(四)自办案件的审议自办案件的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议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1.审议的程序。自办案件审议的主要程序是:(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3)案件承办人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6)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2.审议的结果和处理。(1)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需要做补充调查工作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交承办人继续做工作,待完善后再召开会议审议。(2)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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