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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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钻井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和现代企业对设备管理的要求,为规范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类设备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钻井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科室、基层队及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所需的机械、装置和设施等可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主要包括钻机、特种车、起重搬运机械、运输车辆、辅助专用车、动力设备、电器设备、金属切削机床、工业炉、焊接切割设备、环保设备、工程机械、专用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和野营房等。第四条设备管理应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使用和维修相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状态检测和预防维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设备管理工作要做到全面规划,对设备要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保持设备性能良好。适时地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设备性能,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能最佳的目的。第六条设备管理水平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效益和安全环保的重要因素。对各单位考核下列设备管理年度指标:1、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2%以上;2、年润滑油费用控制在万元以内;3、年设备综合维修费用控制在万元以内;5%-10%4、钻机设备施工中途故障停机率控制在2%以内。5、设备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设立资产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装备资产科,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属基层队设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和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钻井三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经理副主任:主管副经理委员:装备资产科科长、下设设备管理办公室:主任:装备资产科科长副主任:装备资产科副科长成员: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主管副经理,装备资产科科员第八条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令、决议及各种管理办法、制度。2、负责《设备管理办法》及《资产设备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执行。3、负责设备操作规程及标准的制定(修订),并指导、监督实施。4、负责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负责公司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的全过程管理。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及上报,并指导制定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7、负责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设备技术改造、技术鉴定工作。8、负责公司设备润滑油、冷却液的选型、检验及使用管理。9、负责设备管理、操作、维护保养技能的培训。10、负责设备管理的考核评比。11、负责建立健全科室有关设备台帐、档案;归档部室有关文件、资料。12、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13、配合其它科室搞好日常生产工作。第九条生产服务分公司机修队职责1、机修队业务在装备资产科指导下工作。负责设备(部件)的拉运回收,保证上井设备无误差,回收设备不缺件。负责设备的现场维修工作。协助井队进行完钻鉴定、完井检修,协助装备资产科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和设备有关的各项检查整改工作。2、委派人员住施工前线,及时处理基层队临时出现的设备故障,参加前线组织的和设备有关的各项检查整改工作,管理好前线备用设备。3、负责公司内部钻机部件的修旧利费工作。4、负责钻机部件维修后的旧件回收工作,建立《总成件回收台帐》,对可修复利用的部分进行修复利用,每季度向装备资产科分管领导汇报库存情况,经装备资产科领导研究处置方案后实施。5、负责完成装备资产科安排的其它任务。第三章设备修理与机械加工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设备修理和机械加工是指在钻井三公司以外进行的设备修理和机械加工。第十一条设备修理在同质、同价、确保工期的前提下,本着先钻探工程公司内部、后钻探工程公司外部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公司设备修理、机械加工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设备修理、机械加工计划1、设备修理厂的选择从形式上分钻探工程公司内部修理厂、钻探工程公司以外油田内的定点修理厂及油田外的专业修理厂三种。2、公司装备资产科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设备使用情况编制年度设备修理、机械加工计划,纳入公司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应编制设备修理、机械加工计划,纳入本单位计划管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按装备资产科的要求,上报设备修理及机械加工计划。4、装备资产科每月末统计当月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完成情况;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每月17日前,向装备资产科上报当月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完成情况。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修理、机械加工计划,防止设备失修、漏修、带病运转,确保设备完好。6、装备资产科监督各单位设备修理、机械加工计划执行情况,严禁计划外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程序1、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设备修理、机械加工按装备资产科规定程序办理,实行一机一审批制;2、钻探工程公司内部修理厂、机械加工厂审批程序:设备修理由钻井队提出,并填写《设备修理修前鉴定单》及《钻井三公司固定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审批单》。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由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送设备到指定修理厂点执行修理。机械加工由钻井队填写《钻井三公司固定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审批单》进行申请,由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执行。3、钻探工程公司以外修理厂、机械加工厂审批程序:设备修理前,项目部须先填写《设备修理修前鉴定单》、《钻井三公司固定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审批单》、《钻井三公司活动设修理审批单》,由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核,经装备资产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修理。机械加工前,项目部须填写《钻井三公司固定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审批单》,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经装备资产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加工。4、如遇特殊情况设备急需修理,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可经装备资产科许可后执行,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5、修理过程中,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设备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填写《设备修理监督检查记录》,以保证修理质量。6、竣工后,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设备管理人员按相关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填写《钻井三公司设备修理验收单》和《钻井三公司机械产品加工验收单》,并索取设备修理合格证及档案(设备点交单、零件更换明细单、总成更换检验记录单、出厂验收报告单、设备修理明细等),必要时应索取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并存档管理,及时维护设备维修信息。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返厂整改。第十五条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结算。1、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2、结算前,承修单位或承揽单位需提供《钻井三公司固定设备修理机械加工审批单》或《钻井三公司活动设修理审批单》,设备修理明细等。3、在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装备资产科设备管理人员审核设备数量、价格等,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报送钻探工程公司定额造价中心,价格审定结束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结算。第十七条设备修理、机械加工若出现质量、竣工期限、售后服务等方面纠纷时,由装备资产科与修理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交由上级部门仲裁。第十八条部分钻机部件(天车、游钩、水龙头)在回厂修理时,必须进行探伤,并由修理厂出具探伤报告。第十九条钻探工程公司以外的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由装备资产科申请起草合同,经公司领导审批,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定。第二十条设备修理加工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挪用、挤占。第二十一条设备修理加工费用年底前付清,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遗留到下年。第二十二条新钻机投入、钻机改型、钻机配套所发生的修理加工费用,考核办法根据公司专业办公会纪要执行。第二十三条根据钻机使用年限和配套设施现状,制定2011年钻机单机修理、加工费用定额(附表1)。第二十四条根据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设备现状并结合生产具体情况,制定2011年各分公司(中心)设备修理、加工费用定额(附表1)。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设备状况安排好设备修理、加工工作,既做到不失修,又不超定额。第四章钻机设备管理第二十六条凡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方可使用设备。第二十七条设备操作者必须做到“四懂四会”,遵守岗位责任制度,按规程操作、维护保养设备,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八条设备操作者应认真填写《石油钻机机房设备运转及保养记录》、《石油钻机钻台设备运转及保养记录》、《锅炉运转记录》,并在每月3日前把记录送交装备资产科。第三十条实行设备管理例会制度,装备资产科定期组织召开设备管理例会,每次由项目部设备副经理汇报本项目部上一阶段的设备管理情况及存在的设备问题,装备资产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措施,并布置实施。第三十一条钻井队实行口井设备鉴定检查,做到完井后,对每台设备进行认真鉴定并分清责任,把鉴定结果填入《设备运转及保养记录》的完钻鉴定检修记录表中,减少钻井施工过程中的设备故障发生率。装备资产科定期检查钻井队完钻鉴定情况,并将钻井队施工中途故障停机作为月度考核的重点。第三十二条钻机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完好,钻井队不得随意拆卸附件,不得在设备上动用电气焊。第三十三条钻机设备大修理费用核销管理1、核销项目:见《钻井设备大修理周期表》(附表5)。2、核销条件:项目所列设备累计运转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大修理周期的,更换时发生的大修费用均可申请核销。3、满足核销条件,更换新设备时,费用予以核销;换下来的设备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4、核销程序:设备更换后,满足核销条件的,在三日内由项目部、分公司(中心)填写《核销设备大修理费用申请单》,各项目部、分公司(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到装备资产科。经装备资产科经办人核实确认,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门予以核销。5、每月截止申请日期为二十日。6、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生的设备大修费用不予核销。(1)、该设备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包括油水管理、操作保养不符规定的;完钻鉴定检修不认真、不全面,致使同一设备一口井内两次中途故障停机的;现场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2)、设备带病运转,致使故障扩大,增加损失的。(3)、该设备原始记录不完整的。(4)、一年内本队发生过大型及以上设备责任事故的。(5)、该设备发生过责任事故的。(6)、该设备是施工中途更换的。7、提倡设备使用时间达到大修理周期后进行更换,避免设备性能下降时强行运转,使故障隐患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损失。第五章活动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活动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操作,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不超载,不野蛮操作。第三十五条操作者要严格执行点检制和巡回检查制,按期进行修保,严格执行清洁、润滑、防腐、调整、扭紧“十字”作业法。第三十六条操作者要认真填写《活动设备运转保养记录》,做到资料齐全、准确、清洁。第三十七条活动设备的资料、档案、记录由各分公司(中心)自行建立、管理、存档。第三十八条活动设备实行回场检查制度,每台设备每月回场检查不低于2次。各分公司(中心)应配备专(兼)职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并填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九条装备资产部设备管理人员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设备管理检查标准》每半年对各分公司(中心)设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日常抽查活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红旗设备及月度考核依据。第四十条达到报废年限的活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大修,需大修时必须由装备资产部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四十一条对于修理中更换下来的总成件,各分公司(中心)必须回收,并填写好《总成件回收台帐》。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第四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事故进行管理时,应依据本办法;在配合安全部门对事故进行管理时,应依据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凡设备因丢失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降低而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均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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