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勘测设计企业财务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使勘测设计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颁布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测设计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的勘测设计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设计分院、工程承包公司、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单位和附属单位。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所属的其他行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铁路勘测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费用的预测、决策、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促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第四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计划;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和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五条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分为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两部分,项目(工程)成本实行制造成本法,企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效益观念。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计划,核算按制度。要依靠全体职工节能降耗、控制支出,把成本费用管理贯穿于勘测设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第八条企业要建立以第一管理者为首,财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小型企业要有专职人员管理成本费用。第二章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第九条企业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勘测设计成本、科研成本、工程咨询成本、工程监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四技服务成本、其他经营成本。由于生产经营类别不同,构成的成本项目也有差异。具体规定如下:1.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四技服务的成本项目指企业从事以上工作所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1)直接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以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2)直接材料费,指在从事以上工作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含电子计算机消耗的色带、打印纸、软盘等)、燃料和动力、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测与测量用具、化验与试剂药剂、设计与绘图用具、测试检验用具等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承包的费用。(3)其他直接费,指在从事以上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包括勘测现场零杂费、搬运费、勘探成果检测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招标投标费、雇佣劳务费等。(4)间接费用,指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及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翻译费、电算费与软件购置费、雇佣劳务费、折旧费、租赁费、临时设施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等。文印整理费,指企业将勘测设计成果整理成书面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打字、晒图、印刷、复印等费用;软件购置费是指企业购买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购买电子计算机随机软件的费用,购入或领用新的软盘发生的费用属材料费,不在本项中列支。2.工程承包的成本,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购置费、配套设施费、其他工程费和承包间接费用。工程承包的间接费用,指企业所属工程承包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测试检验费、工程质量监测费、负荷试车费、竣工验收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3.其他经营成本,企业所属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也应区别直接和间接费用,具体成本费用项目应比照相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成本费用划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辅助生产,指企业所属的辅助生产单位为生产经营提供的化验分析、电算、文件整理、加工修理、运输等产品成果或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生产管理费用等。(1)人工费,指辅助生产单位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材料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产品或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及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等;(3)机械使用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发生的设备修理费、折旧费、非融资租赁费等;(4)其他直接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费、劳务费、劳动保护费、检验测试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等;(5)生产管理费,指辅助生产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上级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其他管理费等。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由企业选择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计提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更新换代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报铁道部审查同意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快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入成本,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待摊办法的,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不超过一年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第十二条期间费用,指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密切,不需在各期分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第十三条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含分院或总队以上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1.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职工福利费指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一致,不作任何扣除。2.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3.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4.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离休人员经费(包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险费。5.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6.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7.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所支付的费用。8.审计费,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9.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10.排污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11.绿化费,指企业进行绿化所需零星绿化费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交纳的绿化费,企业修建亭、台、楼、阁、雕塑、喷泉、假山及装饰性围栏等非绿化设施与建筑物,所需费用不得列入绿化费。12.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13.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土地所支付的费用。14.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15.技术开发费,指企业进行科学研制、技术开发、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为了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勘测设计单位开发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勘测设计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知识更新任务较重,为了保证职工培训费的需要,企业发生的与技术开发相关的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确实不足开支的,差额部分作为技术开发费项下的“技术培训”费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以前年度技术开发费有结余的,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应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结余;以前年度结余使用完毕后,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6.无形资产摊销,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17.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分档控制、据实列支: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1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9.消防保卫费,指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费用,购置的保卫器材、消防器材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得列入消防保卫费。20.团体会费,指以企业名义加入社团组织支付的会费。21.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助费。22.项目损失费,指因项目(工程)取消而无法补偿的勘测设计等费用。23.外事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洽谈业务等发生的费用。24.坏账损失,指企业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所形成的损失或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坏账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用来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债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2)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其他应收款符合(1)、(2)条标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不符合(1)、(2)条标准的,则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已确认的坏账注销后又收回的,应当冲减管理费用,为了全面反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情况,应通过“坏账准备金”科目用“先恢复、后冲销”的方法进行核算。25.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发生存货的盘盈,也在本项费用反映。26.财产保险费,指为企业的财产投保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27.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28.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指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企业,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29.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30.开办费摊销,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平均摊销。31.取暖与水电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水、电、暖而支付的费用。32.运输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各项运输费用,包括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燃料及其他材料费用。33.会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