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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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1、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必须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在农产品安全方面,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使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有关制度做到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继往开来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多个环节,要环环相扣,不出漏洞,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共同进行。为了保证有关监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止监管工作中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有关监管部门的义务,有关监管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履行职权,又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和衔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共同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工作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影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一些具体卫生标准要求:第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所谓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生产经营场所空间大小与生产经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包括产量与设备、包装条件、贮存条件相适应,操作空间与生产相适应,防止食品污染。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清扫,保持干净,保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足够的空间距离。第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所谓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设备布局要形成流水线作业,各环节要按食品制作程序进行,防止后加工序产品返回前加工序;二是各程序中的用具应有区别并有标识,防止混用;三是各工序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不得更换工作或者接触食品。第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第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直接入口食品是指无须再加工处理即可使用的食品。小包装是指最小单位的包装,包括附有标志的定型包装。散装食品售出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者餐用具。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食品包装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等。第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所谓保持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衣着外观整洁、干净等。从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工作人员操作前和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将手洗净,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售货,避免手直接接触食品造成污染。第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卫生标准。第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必须是经审查过的安全、无害、无毒产品。除了上述十项要求以外,国家对食品安全有其他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要求。4、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下列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非食品原料是指食品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如用工业冰醋酸兑制食醋、工业盐酸加工酱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是指在食品中加入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不能食用的化学合成物质,即不得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其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指将不再符合食用要求的食品回收后再制成食品。二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一般是指致病性寄生虫、细菌,如钩端螺旋体、肺吸虫、肉类中的炭疽杆菌、口蹄疫病毒、布氏杆菌、破伤风杆菌、猪丹毒杆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等,它们常常是疾病传播源。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是指食品中存量足够多的有毒药剂成分。食品中重金属,是指食品中含有食用过多则对人体产生损害的金属成分,如海产品中有的会含有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铅。三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因特殊情况需要食用一些特定食品,这些特定食品是他们的主食或辅助食品。因此,供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必须具有人体日常需要的营养成分,否则食用者将产生不适感受,甚至因营养成分不达标而造成人体营养不良,损害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四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腐败变质,是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分或多种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变化而丧失可食性。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食用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是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食用这些食品常会造成不良生理反应或者食物中毒。霉变,是指酶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菌丝,可能产生毒素。食用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生虫,主要是产生粮食、干菜、干肉、干水产品生虫,不指新鲜水果、蔬菜中的虫子。污秽不洁,是指食品脏,不干净。混有异物,是指食品中混同与之完全不同甚至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可食用,如粮食中沙砾。食品掺假,是指在食品中添加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质,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色素,全脂奶粉中抽调脂肪。食品掺杂,是指在食品中加入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红砖沫。食品掺假掺杂,可能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感官性状异常,常指上述以外的腐败变质或污染的情况。五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是指一切因病死亡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毒死是指中毒死亡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死因不明是指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六是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经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肉类以及肉类制品,国家实行卫生检疫制度。不经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以及肉类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七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无害要求,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被污染的食品不具备食用安全性要求。八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签上所示条件下维持食品品质的最大期限。食品超过保质期时,已不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九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包装的食品必须包装销售。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载明一些必备事项。十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现实生活中,有时某种疾病流行与某一食品有关。为防范疾病,国家得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这类食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会有变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不得生产经营。5、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根据这一规定,对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对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服务者在经营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另外,农民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天然地为社会生产大量食用农产品。除食用农产品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外,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6、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如何管理?答:实践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差,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成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食品安全。但是,全国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饮食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确实又难以实施统一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食品安全法作了一些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因此,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为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规定场所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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