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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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以及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目录•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一个国家的城乡规划体制界定了城乡规划活动运转的空间、城乡规划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与逻辑。•城乡规划体制是通过以下系统共同建构的。1.规划法规系统2.规划行政系统3.规划技术系统4.规划运作系统•规划法规体系为规划活动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并决定了城乡规划体系的基本特征。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法规系统–法规系统是规划体制的基础,也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规划体制的产生与发展常常是以法规系统的重大变化为标志的。规划行政系统规划技术系统规划运作体制规划法规系统法律固化总和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他两个子系统-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提供法定依据和基本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和城市规划运行体系都是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执行。一般可分为主干法及其从属法、专项法和相关法。主干法是指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法,是对城市规划本身的界定、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涉及的某些特定议题进行的立法。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从属法相关法其他法主干法附属法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法规系统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约束力逐渐降低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我国的立法形式2规划行政系统–指从国家中央政府到地方城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以及各个层面上机构权责的界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基本体制,分别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3规划技术系统–指各个层面的规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和作用,以及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内容和方法,也包括各层面上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两个基本层面:•战略性的发展规划•实施性的开发控制规划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4规划运作系统–指规划实施操作机制的总和。–包括各个层面的规划如何编制、编制的规定前提条件、编制过程各阶段上的条件制约规定、公众参与的过程规定、规划终稿的法定审定程序、规划成果实施的移交、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定程序……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体系又分为: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行政体系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限的分配、行政组织的架构及行政过程的整体。核心是指不同层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及行政管理过程的结构。城市规划的行政体系不仅仅限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涉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横向”行政关系共同组成了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也需要由各个部门共同执行。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是指围绕着城市规划工作和行为的开展过程所建立起来的结构体系,也可以理解为运行体系或运作体系。工作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两个部分,在每一个部分中又有各自的构成。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是指围绕着城市规划运行体系自身的组织结构。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新法在思想上与旧法相比有了很大变化:•1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2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明确了城乡规划面向规划管理的核心属性。总则第一条第一句即有描述,第十条也加上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字样,相比过去城市规划只是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这次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面向实施,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意义。•3明确了政府对城乡规划的职能为规划管理职能。新法11条与旧法9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城市规划工作”变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上两个字意义重大。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4法律清晰规定了各种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各类建设申请的行政管理程序,增强了法律的指导性,也明确表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权力,避免了执法混乱情况的出现。•5新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一章,通过对修改规划条件的限制增强了规划的法律效应,并且增加了控规、修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的法律地位。•6与旧法制谈规划编制相比,新法增加了审批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在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精神,也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7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强制要求,从源头上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8新法体现了对公众意志的尊重。18条与28条。•9将原来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一章改为一条并入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章,同时加入地下空间开发、近期建设、临时建设等平行层次的条款,结构内容更加合理。•10将旧法中监督检查条款列为一章,体现了对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视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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