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1、重大事故隐患(核减4分)1.1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1.3机车、车辆、桥梁、隧道、线路、信号等设备设施与标准规定严重不符的;1.4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2、较大事故隐患(核减3分)2.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4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2.5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2.6未按照《矿区铁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完成生产和维修任务的;2.7道口信号漏报警在6小时内未恢复,或故障后12小时内未恢复的;2.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9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10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1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12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13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2.14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2.15重点防火、消防部位发生险情;2.16酒后驾驶机动车;2.17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2.18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工器具的;2.1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的;2.20进网电工、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的;22.21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2.22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2.23施工作业造成险情;2.24其它认为类似的较大事故隐患。3、严重事故隐患(核减2分)3.1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及考核的;3.2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3.3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3.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的严重不符合项;3.5未按规定处理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3.6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不积极改进的;3.7对职工提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以及公司下达的隐患通知书不积极研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导致问题扩大或加重的;3.8丢失有关安全的各种记录、资料;3.9未进行危险源辨识;3.10运行中起控制作用的重要文件未评审(如:运输协议);3.11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拒绝履行职责的;3.12未按照《矿区铁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生产和维修的;3.13推进运行时调车人员不确认进路;3.14无计划、计划不清、按违章计划作业、不按计划作业;3.15上矿列车计划中无开口车号;3.16下违章计划;3.17未按规定进行防溜、解除防溜或未签认的;3.18未按规定进行制动机效能试验或未填写效能卡;3.19制动效能试验不达标,机车制动性能不良擅自作业;3.20不显示防护信号进行相关作业;3.21推进运行车组首位无人了望;3.22取消己准备好的进路、取消和变更信号时违反有关规定;3.23中断了望;3.24非正常情况作业时未按规定检查进路、传递命令、显示信号、加锁道岔;3.25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按规定进行作业;33.26助理值班员无充分理由未接、发车;3.27漏检车辆未按规定标识,造成后果;3.28有关压力、水位的控制监测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失灵;3.29漏检失修设备故障影响使用未构成事故;3.30检修、故障处理未经行车人员同意按压按钮,办理闭塞、转换道岔、开放信号;3.31脱岗;3.32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或信号;3.33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3.34同一机车一班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故障或七日内发生四次及以上故障;3.35同一设备一天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或七日内连续三次及以上故障;3.36在运行中的机车前后端坐卧;3.37列车停车时未保持制动状态和未施行制动后保压;3.38柴油机运行中进入冷却单间;3.39巡道过程中未发现危及行车的问题及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3.40道岔存在《技规》规定的十大缺点之一时未及时整治或更换;3.41列车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不放栏杆,无人接车;3.42道口发生异常情况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3.43轨道夹板单块折断、线路和道岔、钢轨达到重伤标准时未及时发现或采取措施;3.44铁路线路路基、护坡出现异常影响稳定时,未发现或采取相应的措施;3.45轨枕失效超标未及时整治和更换;3.46施工地段的线路在还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就放行列车;3.47信号维修工作中未认真执行“严禁”规定和“三不动、三不离”制度(未联系、登记好不动(作业过程中偷点、抢点),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正在开通进路中使用中的设备不动。设备检修或故障处理完毕不彻底试验好不离,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不离,设备有异常时未查清原因不离);3.48未采取安全措施气割焊修易燃易爆容器;3.49起吊重物时未检查吊具,无专人指挥;3.50高空作业中未执行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3.51带风作业时,不执行“一关前,二关后,三摘风管,四提钩”的制度;3.52起、扳、改道作业超标超量;3.53私自更改、删除各类监控记录;3.54作业中造成设备故障;3.55发生事故后未经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擅自动车或毁坏现场;3.56关键设备不能随时使用;43.57机车空压机及空气制动装置不完好,动作不可靠;3.58错误执行信令;3.59无计划停电影响生产未构成事故;3.60各种易燃易爆品、化学药品和有毒药品未按规定存放;3.61违反锅炉点火规定;3.62洗炉或在其他设备内部作业时无专人防护;3.63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3.64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3.6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3.6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3.67锅炉缺水、漏水、满水未及时处理;3.68电梯无维保单或未按周期进行维保的;3.69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3.70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3.71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3.72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3.73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3.74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3.75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3.76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3.77灭火器无合格证或时间标识不清;3.78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3.79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3.80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3.81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3.82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3.83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3.84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3.85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3.86擅自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设备设施损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和使用的;53.8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3.88要害部位“三铁一器”达不到齐全有效;3.89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作业;3.90符合要害场所申报条件而未进行申报的;3.91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3.92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3.93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3.9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95不按照规定审车;3.96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仍在使用;3.9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3.98车辆保险过期的;3.99违章使用报废车辆;3.100电力维修人员违反“两票”制度;3.101违反停、送电的有关规定;3.102变、配电设备,输电线路检修和故障处理未执行操规相关要求;3.103未经有关人员允许擅自开关、转换电源;3.104高空作业、多人同时作业时无安全措施;3.105在轨道电路区段作业,未使用规定的绝缘工具,造成设备故障的;3.106带电作业未执行操规规定;3.107不按规定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验电;3.108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电气线路、大型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切保护的;3.109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3.110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3.111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SF6气体没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用的;3.112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3.113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3.114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3.115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3.116采用微机保护的变电所,前置机不能正常切换;3.117无证人员上岗作业;3.11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3.119“三违”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63.120岗位人员对技术规章、作业办法未明确掌握的;3.121未经审批和备案擅自施工的;3.122其它认为类似的严重事故隐患。4、一般A类事故隐患(核减1分)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的一般不符合项;4.2文件接受或发放缺少记录;4.3未按规定填写记录;4.4支持性文件不完善;4.5职责划分不清;4.6受控文件、记录放置混乱、保管不良或污损严重;4.7设备设施管理无档案;4.8未对安全标志、标识及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规范管理;4.9安全目标的制定未结合自身工作特点、针对性不强;4.10未提供对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的证实性资料;4.11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无客观原因未及时整改、处理;4.12未按规定处理安全信息;4.13铁路信息、通讯设备不完好、运行不正常,影响工作;4.14未全面深入开展危险源辨识活动,或推进标准化工作不力;4.15未按照“五想五不干”要求组织班前会;4.16未按照“三级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施工;4.17不执行“自保互保联保”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4.18不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或执行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4.19值班领导未按规定程序开班前会或交接班会;4.20以各种理由防碍监控硬盘抽查的;4.21未执行《关于集配站行车、调车作业和设备异常情况汇报和管理规定》的;4.22安全会议、生产会议上通报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落实的;4.23未按规定程序签认防溜簿;4.24不按规定下发行车调度命令、许可证、路票等手续;4.25不按规定要求确认各类行车凭证、信号、表示器;4.26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后末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每次);4.27站内有空线时将单机接入有车线(站倒机车和站编作业除外);4.28超限、超长车辆不按规定接入;74.29安全线停留机车车辆;4.30未预先通知司机和得到司机的回示而利用安全线转线;4.31同一线路两端同时作业;4.32利用正线进行调车时违反相关规定的;4.33未执行调车计划单钩钩抹销制度;4.34人员不足就开始作业;4.35利用对讲机进行推送作业时首位、第二位缺人;4.36不执行联控、呼唤应答制度;4.37调车作业中错挂车辆;4.38抢钩作业;4.39尽头线调车未遵守有关规定;4.40机车车辆停留在警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