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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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概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本条款规定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目的和编制依据】1.1《规范》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1.2《规范》的编制依据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控制要求和适用范围】2.1《规范》对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的人员、原料、生产、设备、工艺、检验、监控、文件管理等主要环节提出了基本控制要求。2.2《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四类产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到产品仓储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单一饲料的品种间差异和其加工工艺与上述四类产品差异很大,无法确定统一的要求,因此不在本《规范》调整范围内。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本条款规定了企业的基本要求】3.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是对饲料生产设备、场地设施、人员、-2-检验条件等的基本要求,企业首先应满足其要求,具备基本生产资质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验收主体】4.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验收的主体是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4.2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验收主体是省级饲料管理部门。4.3企业实施《规范》验收组至少2名检查员,其中,熟悉饲料加工工艺的检查员1人,熟悉饲料检验技术的检查员1人。检查员从农业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员应当经过农业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验收和日常检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监督检查主体】5.1本《规范》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5.2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已经通过《规范》验收检查的企业中按一定比例抽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处理。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本条款规定了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及相关记录的基本要求】-3-6.1原料供应商评价、选择程序,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评价流程(包括再评价)、评价原则、评价内容、选择标准等内容。6.2原料供应商评价记录,至少应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其它质量信誉证明、评价内容、评价结论以及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有评价人员的签名。6.3合格供应商名录,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以及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6.4由企业总部提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复印相应的资料备查。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本条款规定了原料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7.1原料采购合同: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规格、质量与安全指标、单价、总价、验收方法、交货方式及日期、双方责任等信息。7.2由企业总部提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复印相应的资料备查。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4-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原料品控的基本要求】8.1企业应收集保存所有用于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供应商制定的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备案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内控原料标准。8.2原料质量接收标准,至少应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要功能成分和安全指标、最低可接收值等内容。8.3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至少应包括对供应商的选定原则、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或样品、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验证的条件、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8.4原料的查验和检验,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未能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应由企业按照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有检验报告;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在《规范》附件中做出了规定。除了上述规定外,企业还应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均可。委托检验的,应至少与一家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或类别或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有效期等信息内容。企业应索取和保留被委托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或机构考核证书的附表,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在附表中列明的范围内。8.5留样观察制度,至少应包括留样观察的原料范围、样品的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观察期限、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内容。8.6留样观察记录,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样品编号、采样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实施观察日期、-5-观察项目、异常及处理情况、观察人、样品处理或销毁时间、处理人等信息。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保存进货台账、购货票据和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本条款规定了原料进货台账的基本要求】9.1原料进货台账,至少应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厂家或供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质量验证方式、验证结论、不合格品处置、经办人签字等信息。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实施分类存放,建立原料垛位标识卡。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本条款规定了原料仓储管理的基本要求】10.1原料仓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示、原料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质量监测等内容。10.2原料垛位标示卡,至少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供应商简称、包数、标准包重、质量判定结论、入库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时间、结余数量、领用人等信息。第十一条存放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建立出入库及使用记录。对贮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别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原料,应对温度、湿度、光照等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出入库及使用记录的基本要求】11.1出入库记录,至少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供应商简称、入库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库存数量、保管人员等信息。11.2使用记录,至少应包括领用日期、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上次结存、本次使用量、使用单号码、本次结存、使用人等信息。11.3温湿度监控记录,至少应包括时间、温度、湿度、光照、记录人等信息。第十二条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贮存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每日盘点并核对使用量和出库量。并保存出入库及使用记录。【本条款规定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危险性原料的仓储及使用的基本要求】12.1出入库记录。参见11.1。12.2使用记录。参见11.2。第十三条企业应对库存的原料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并保存监控记录。【本条款规定了库存原料质量监控的基本要求】13.1原料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应对需要监控原料的名称、监控频次、监控项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原料及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贮存环境、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监控人员要求等内容。13.2原料监控记录,至少应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项目、检验结果、贮存环境、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措施等信息内容。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饲料生产过程控制的规范性书面技术文件,包括生产程序、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本条款规定了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类文件基本要求】-7-14.1工艺设计文件。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流程说明,流程图中标注关键控制点;产品种类及产量描述;生产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功率、生产厂家、使用日期、主要性能参数等);主车间设备布置图(包括纵、横剖面图)。14.2建立生产过程操作程序。包括原料接收操作程序、原料入库操作程序、大料投放作业操作程序、粉碎作业操作程序、配方(大料和小料)传递操作程序、中控岗位作业操作程序、微机配料作业操作程序、小料领料作业操作程序、小料配制称量作业操作程序、小料预混合作业操作程序、混合工序作业操作程序、巡仓岗位作业操作程序、制粒作业操作程序、冷却作业操作程序、成品打包作业操作程序、成品转运作业操作程序、成品发货作业操作程序。14.3建立生产工艺参数。主要包括粉碎工艺参数和制粒工艺参数。粉碎工艺参数应包括粉碎原料的名称、所使用筛片孔径规格、作业电流和进料速度;制粒工艺参数主要包括生产产品名称、调质温度、蒸汽压力,所使用环摸规格(孔径和长径比)、分级筛上层筛和下层筛孔径规格、颗粒含粉率要求等。14.4生产过程相关记录。主要包括小料称重配制记录、小料预混记录、小料投放记录、大料投料记录、原料粉碎作业记录、混合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装作业记录、巡仓作业记录等。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1.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应使用专用生产线。2.使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应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高浓度的在先,低浓度的在后”的生产顺序。3.应建立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后更换另一品种时,应使用原料对生产线进行洗仓处理。用于洗仓的原料只能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并保存清洗记录和回置原料使用记录。-8-4.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器具,不得交叉混用,并有标识。5.盛装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包装物,应专袋专用,有与盛装产品一致的标识。6.应建立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及时消除设备内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加工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预防措施】15.1建立防止交叉污染控制程序,主要应包括:(1)预防交叉污染最有效的措施是专线生产。特别是反刍动物饲料生产应使用专用生产线生产;(2)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顺序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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