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0〕150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2—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并且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分布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3—(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名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校长提名,征求相关基础和临床各学院院长意见,经相关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三)在任期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调整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调整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相关学院院长提名并经相关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至2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主管学科、教育、科研和临床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各主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部分导师和专家代表。委员中应以博士生导师为主。(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2至3名,由主管校长、导师代表或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校长一并提名,履行报批程序。(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置(一)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4—研究生培养规模,依据各学院的分布,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5至13名委员组成。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院长,主管学科、教育、科研和临床工作的副院长,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委员均应为研究生导师。(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根据委员人数可以设副主席1至2名,必要时可以设常务副主席1名。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担任,原则上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并熟悉学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席和副主席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商相关学院院长提名,履行报批程序。(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院主管学位工作的部门负责。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定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二)审定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资格名单,作出同意评定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三)通过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资格名单,确认同意评定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四)讨论、决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工作的有关政策,以及改革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五)评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5—(六)推荐北京市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人员。(七)通过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八)决定撤销违规获得学位人员的学位。(九)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审评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取学位的资格,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二)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和确认。(三)制定或修订相关学位培养点的学位与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并监督实施情况。(四)审核相关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负责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五)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和处理建议。(六)提出撤销违规获得学位人员所获取学位的建议。(七)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学院(研究所)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会议以届期和届次计。原则上每年度举行两次全体—6—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应委员会主席提请随时召开会议。(二)会议召开时,实到委员人数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为有效会议。(三)对于会议职责中的各项重要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必须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形成有效决定或决议,不得采取通讯评议或会后个别征求意见方式。(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否则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定或决议。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十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一条留学本科生,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二)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7—(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第十二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专科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二)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水平通过由我校组考的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三)毕业论文水平或毕业实习成绩达到优良。第十三条本科毕业生(含留学本科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全学程中,四年制专业累计补考门数4门及以上者(新疆、西藏班四年制专业累计7门及以上者);五年制专业累计补考门数5门及以上者(新疆、西藏班五年制专业累计8门及以上者)。(二)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受处分者。第十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凡属下列情况—8—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三)在校学习期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有3门以上课程(含3门)补考者,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有5门以上课程(含5门)补考者。第十五条教务处与学生处负责审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留学本科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教务处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继续教育处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于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由主管部门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四章硕士学位授予第十六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留学硕士生)、达到硕士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和七年长—9—学制毕业生,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临床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病例分析加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四)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10—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其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院(研究所)资格审查通过之后,还应到研究生院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九条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为申请人聘请有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应聘请3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评阅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至少有1位专家既不属于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不属于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学位人员保密,并密封传递。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答辩者,学院(研究所)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科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11—至少包括1名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专家(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1名既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的专家(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1名既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二)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1.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2.答辩会开始,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对于申请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导师还应介绍学位—12—申请人的临床能力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