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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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各类本科学生。第二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行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第三条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第四条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人数应逐步达到在校本科生20%左右,使7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有勤工助学岗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二)负责建立学校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三)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四)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招聘会(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六)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九)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第三章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第七条我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学楼、办公楼、草坪、马路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二)管理型岗位主要包括校风、院风、校园治安的协管、学生工作助理、办公室工作助理(含班、年级主任助理)、行政党务工作助理、图书馆协理员、档案室助理、宿舍管理助理等。(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刊物编辑、网络与电台新闻编辑及播报、网页制作与维护、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岗位。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两种方式开展,即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为用工单位因长时间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固定工作岗位,固定岗位的申请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每一学期用工时间为四个月;临时岗位是用工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工作岗位,临时岗位的申请需提前一周。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使用。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申请固定岗位时,用工单位须在学年末(每年的六月底)申请下一学年的用工情况,详细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并在学期末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条申请临时岗位时,用工单位须详细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提前三天将申请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的九月中旬组织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各用工单位按“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招聘学生。第十二条招聘的程序是:1.资助管理中心在网上统一公布拟招聘岗位;2.学生申报、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3.参加招聘会;4.用工单位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确定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名单。第十三条对于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的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进行审批,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第十四条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固定临时固定临时换的,需提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五章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的双重考核。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单位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岗位名额,该岗位学生另行安排。第十七条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年末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以此作为评选先进和下一学年聘任的依据。第六章补助标准及发放第十八条按照上级要求和我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报酬原则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第十九条固定岗位的工作报酬按照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用人单位协商后,设置不同补助标准按月发放。一般岗位每岗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不得超过40小时,补助为160元---320元/月。第二十条临时岗位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8元/小时,较重体力劳动可适当提高。第二十一条固定岗位的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月10日将上月用工情况核实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经审核后由学生处统一报给财务处,由财务处统通过学生的银行账户发放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学生在次月10日左右可查收。逾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授理,对于上岗学生的损失由所在单位完全负责。第二十二条临时岗位工资由资助中心到校财务处统一领取现金并发放给学生。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七章用工单位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工作,确保学生安全。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备考。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每学期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岗位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八章上岗学生的职责第三十条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学期,若要求续聘,需重新申请。第三十一条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费。第三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08年4月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设岗单位原设岗位数固定临时注:1.本表由用工单位填写。2.如有其他要求或本表空位不够填写的内容,可另附材料说明。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岗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岗位性质劳动型□管理型□技能型□其它□需设岗位数工作时间、内容工作要求聘用条件(含时间、能力素质等要求)聘用单位领导意见资助管理中心意见签字盖章:日期:学生情况姓名性别学号照片院系政治面貌联系方式邮箱宿舍身份证号家庭经济状况本学期空余时间特长优势申请岗位学生情况栏内容由申请人填写以下内容由资助管理中心填写院系意见签章: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资助管理中心意见签章:年月日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单位(盖章):序号用工单位岗位名称学生姓名学生所在院系学号工资(元/月)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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