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11总则1.0.1为了加强深圳市建设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促进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深圳市建设监理的实践表明,建设监理制度对于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监理工程师在具体项目上的工作模式不尽相同,效果参差。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促进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本行业管理规程,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章可循。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待实施条件成熟后再行补充。条文说明:建设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提供的一种技术及管理服务。建设监理应该覆盖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但考虑到深圳市实际的监理发展水平,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开展还不普遍,监理工作的内容及深度等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本规程暂不涉及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待将来取得一定的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将其纳入本规程。1.0.3本规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1.0.4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0.5本规程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的监理工作按工作环节进行划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对照相关工作环节加以执行。条文说明:为了体现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上的主动性与灵活性,本规程在一定的程度上考虑了监理工作规范性和原则性的平衡。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对照本规程中的相关工作环节加以执行。因此,本规程中对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要求,也是针对当监理工程师接受了委托并提供相关服务时提出的。2.术语2.0.1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的统称。条文说明:监理工程师属于一般性称谓,监理过程中与之对应是具体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时是他们的总称。在规程条文中,对难于区分或没有必要对上述人员进行严格区分时,均采用监理工程师。2.0.2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监理执业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2.0.3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的项目组织。2.0.4总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作和监理机构的负责人。2.0.5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并授权,负责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机构成员。条文说明:在市政、道路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常被授权负责某一工程范围的监理负责人,有时称为子项监理工程师,这种情况下,子项监理工程师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在该工程范围的代表。2.0.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委托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监理机构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22.0.7监理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具有监理工作资格、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8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当事人。条文说明:从管理角度,严格区分业主还是业主代表没有意义,在本规程中,他们统一用业主表示。2.9中的承包商也是如此。2.0.9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施工或供货合同的当事人.2.0.10设计人,是指具有设计执业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3.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3.1施工监理的准备1.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建设监理委托合同;2.组建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业主;3.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方案。3.2施工监理工作的实施3.2.1施工阶段1.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2.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3.协助业主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商作好施工准备;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6.组织施工图会审;7.组织召开开工预备会议;8.签发开工令;9.跟随工程进展,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⑴严格监控工程材料及构配件质量;⑵组织隐蔽工程验收;⑶监控工序质量;⑷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⑸协助业主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⑹跟踪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⑺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⑻进行工程计量及工程支付;⑼处理工程变更事宜;⑽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⑾检查承包商的安全保障措施;⑿审查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0.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11.参加业主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312.整理监理文档,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3.2.2保修阶段1.参与工程移交,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督促承包商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条文说明:考虑到本规程按监理工作的环节进行分解编写,有必要从总体上对监理工作的程序做出一个统一的描述。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业主委托的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结合本章的工作程序,对应相关章节规定加以采用。4项目监理组织4.1监理机构的组成4.1.1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业主。条文说明: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业主所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特点以及监理的工作内容等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的适当人选,若项目监理任务是通过投标获得,监理单位也应在项目监理开始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及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4.1.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监理组织结构。条文说明:实践证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行之有效的一种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职权,从组建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人手,全面主持项目的监理工作。4.1.3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时可以包括其它辅助工作人员。监理机构成员应资质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4.1.4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监理组织成员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部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条文说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市大多数项目均设有若干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这反映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宜作为监理机构成员的一个层次,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否则必然造成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形同虚设。4.1.5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业主同意,并应将继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通知业主。对监理机构中其它人员的变动,总监理工程师亦应将通知书面送达业主及承包商。4.2监理人员职责4.2.1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对监理单位负责,按照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所授予的权限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方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3.组织全面实施监理方案及细则,协调好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4.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监理机构有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4序、高效的开展工作;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6.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7.审核并签署承包商提交的重要申请、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0.主持开工预备会议及工程例会;11.签署监理对外发出的指令、文件、报表及报告;12.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13.签认隐蔽工程记录;14.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评定资料;15.审核签署承包商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16.参与业主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条文说明:在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同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合同含义进行了强调。4.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完成:1.确定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责任;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方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3.调整监理机构人员、工作分工及岗位责任;4.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监理报告、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它重要指令和通知;5.签署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6.签署工程变更指令;7.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8.主持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签署承包商的竣工申请报告;9.参与业主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条文说明: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落实,防止总监理工程师虚设或不到位情况出现,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4.2.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业主及承包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制订专业监理实施细则;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3.组织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4.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核意见;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藏工程验收;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7.负责本专业性的工程计量工作;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5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4.2.4监理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行使检查和发现问题的职能。4.3监理设备4.3.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能够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4.3.2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监理的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条文说明:目前受监的项目的情况比较复杂、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关较远,各监理单位对计算机辅助管理的应用水平也有很大差异,本规程没有对计算机辅助管理做出硬性的规定,但在工程项目中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是建设监理发展的必然方向,监理工程师应不断通过自身的计算机应用水平,适应现代工程项目监理的要求。5监理方案5.1监理方案的编制5.1.1监理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5.1.2监理方案应在监理大纲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编制。条文说明:本规程中所描述的监理方案,是对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的通称。监理大纲通常在监理投标时编制,而监理规划是在监理中标后根据监理大纲编写,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二者很难严格区分,并且严格区分也没有实际意义。5.2监理方案的编制依据5.2.1监理方案的编制依据应包括: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有关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3.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4.监理委托合同;5.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预算文件、工程咨询报告等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工程文件;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8.项目监理大纲(或监理投标文件、项目建议书)。5.3监理方案的基本内容5.3.1监理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