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8日)深建规〔2007〕1号《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3号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1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六、申请表格《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区)建设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区)建设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二)市(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四)市(区)建设局签发《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十、行政许可时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有效期限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附表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建设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项目地址办理施工许可时间建筑类型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结构体系项目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类型Ⅱ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结构体系项目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外墙分户墙屋面外门窗天窗底层架空楼板设备系统节能措施制冷空调系统分户用冷计量装置照明系统其它节能设备系统可再生能太阳能热水系统源利用措施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本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有关法规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有关技术指标详见《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附表1或附表2、《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附表3或附表4),现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年月日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