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重建轻管、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凤合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资产为纽带,以盘活存量,明确产权,搞活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重点,以资本运营为手段,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加快我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二)基本目标根据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形式、服务形式和小型水利工程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任务,结合我镇具体情况,拟对我镇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2式改革,通过承包、租赁、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析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三)目的意义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水利设施的有效管理和安全运行,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和发展,使水资源在整体上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改革的目的:1、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的使用价值。2、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使用效益。3、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有利于减轻国家投资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利投入保障体系。5、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融资兴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解决目前管理、维护、经营中的诸多弊端。(四)基本原则1.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3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2.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以托管、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4.坚持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确认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构成情况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原则。5.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6.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二、改革的范围和形式(一)改革范围1、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2、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3、其它适合有偿出让的五小(小塘坝、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渠、小4泵站)水利设施。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确工程产权、管理机制、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二)改革形式我镇国土面积233.4km2,土地详查有耕地面积30834亩,辖13个村委会,土地广阔,小农水工程点多面广,比较分散,根据我镇水利工程的分布情况,在小农水管理体制改革中工程连片的尽量以片区为单位进行改革,对于水源工程采用独立改革和与片区工程相结合的两种改革方式进行改革。1、规范化承包。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因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不能正常运营,多年未能发挥效益,其产权不宜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或个人负责承包管护、维修、开发、利用和经营。2、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根据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形式、服务形式和小型水利工程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任务,小型水利工程在防洪、供水等方面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其所有权不拍卖。只对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3、租赁。通过招标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所5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5、委托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三、明晰工程产权(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三)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力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6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力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授权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经营管理者。四、明确管理责任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水资源法、水法和水价改革等相关规定,应遵循以人为本和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原则,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抗旱规划和防汛规划要求,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一)凡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具体运作。(二)改制后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必须对设施的安全负责。当水利工程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水务科报告和提7出仲裁申请。当地政府和水务科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水利工程受到破坏,经营者无力恢复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修复任务,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或补助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由经营者或财产所有者承担。(三)改制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一切违章建筑物。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当地水务科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拒不执行者,按司法程序申请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四)改制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并与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相一致。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当地水务科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进行维修养护,或不服从防洪抗旱统一管理,致使垮坝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五)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如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出让方不返还其购买、租赁等资金;如出让方违反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补偿经营者。但因保障更多人民群众利益,政府临时征用等特殊原因,在合同期内,需要终止合同时,合同双方视具体8情况,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财产、收益处置方式。(六)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坚持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行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变的原则。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制定和实施抗旱防汛抢险保安全预案,必须服从当地水务科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汛抗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对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经营进行监管。对于运行过程中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经营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在小型水利设施出现危及国家或人民利益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因人为因素处理不当、上报不及时,扩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置。(七)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方集资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新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务科的管理和监督。对大坝安全蓄水用水、水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标准、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务科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者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直接和连带影响由建设者自行承担恢复原貌和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八)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业主需新建、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务科批准,并接受当地水务科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标准、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务科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者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直接和连带影响由建设者自行承担恢复原貌和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9经当地水务科批准建设的工程,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或镇水务科承担,实行有偿服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九)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五、建全配套政策(一)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托管等形式经营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转包、转租、转让,如转包、转租、转让须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委托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经营权。投资新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