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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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规范,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本指南针对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的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指南可作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等现场检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人体骨骼替代、修复、补充及充填的一大类植入物的统称,用于人体骨骼的维持、支撑和修补,是目前临床使用较为普遍的骨科用医疗材料。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物不包括动物源类医疗器械。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2一、管理职责及人员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组织机构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并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企业一般应包括生产、检验、技术、采购、销售等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二)企业负责人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此外,企业不宜以法规、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3.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进行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企业应该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5.企业负责人应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本身应该是本企业的一名管理者。管理者代表要确保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最高管理者(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三)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质量管理部门一般应具有产品质量最终放行权。(四)人力资源的相关要求1.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历,并保持相关评价记录证明人员满足了要求。2.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资质证书等,对从事这些岗位的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培训记录。3.企业应确定在特殊环境条件或受控条件下工作的岗位,包括荧光探伤、激光操作、焊接、钝化、阳极氧化、喷砂(丸)、羟基磷灰4石或钛涂层、三坐标测量仪检测等,并提供专门的培训。应进行进一步的考核评价,证明其胜任该项工作,对未满足要求的采取相应的措施。4.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培训记录一般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生产检验的技能及作业指导书等。5.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持相应的记录。6.企业对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且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7.生产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该类医疗器械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应对从事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性质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58.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体检项目一般应包括肝功能、艾滋病、梅毒、皮肤病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内容。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日常发现的生产检验人员存在发烧、流行感冒、痢疾、皮肤受伤等情况,不应进入洁净区,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二、生产环境与设施设备控制要求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应明确对于资源管理的审核是对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范及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应总体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环境及设备的总体要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适应的厂房规模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应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2.企业的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等库房应与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适应,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6企业应制定库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对库房保持一定的环境监控措施,必要时应有环境控制的措施或设施。3.企业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区)应与生产的产品及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留样产品的储存环境应与成品储存环境一致。企业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监视和测量的需要。4.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包括维护频次、维护方法等内容,保存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和测试记录。若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外包(如净化厂房维护、制水系统维护),应保存基础设施外包维护的协议或技术要求,并保存相应记录。(二)洁净室环境评价的相关要求1.企业所具有的生产环境应做到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厂区周围应绿化,不应种植易发散花粉的植物。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应合理,不应对净化厂房造成污染,应避免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并应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环氧乙烷灭菌车间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等安全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72.企业所制定的洁净室相关文件或工艺流程文件中,应明确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的工序和相应的环境要求,并且企业实际生产环境应符合规定的环境要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末道清洗和初包装过程应在不低于10万级环境下进行。3.企业应有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及方法并有满足环境监测的相关设备,应保存环境监测记录并评估监视测量装置失效导致环境不合格可能造成产品在使用中的风险。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资源和文件,应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如温湿度、压差等,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应在需要时确保产品所处环境的可追溯性。企业应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的正确运行。(三)洁净室(区)的基本要求1.材料要求洁净室地面一般采用水磨石、自流平或PVC等耐酸耐磨的材料;墙面一般采用彩钢板,应平整光滑,接口应严密,无裂缝;门窗不宜采用木制材料。工艺用水管路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易消毒,可根据需要选择不锈钢管、聚氯乙烯、聚丙烯等材料。2.密闭性要求洁净室内门窗(含安全门)、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门槛;洁净间与外界大气环境相隔的外8窗应采用双层结构。空调机组进风口应设置如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3.防异物设施生产厂房应配有防尘、防虫和其它动物、异物进入的设施(如灭蝇灯、门帘、纱窗、粘鼠板、挡鼠板等)。企业还应对空气净化机组进风口采取防止异物进入的相应措施(如百叶窗、初效过滤器等)。4.安全门安全门应有明显标识,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安全门可采用落地玻璃封闭,并配备安全锤等开启工具;安全通道应无障碍。5.人流物流洁净区内人流、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人流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通道。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或其他与产品相适应的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四)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企业应明确洁净区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清洁消毒的项目、方法、频次的要求。2.应明确如紫外、臭氧等空气消毒的方法、消毒时机、消毒频次、9消毒时间、消毒记录等要求,并对空气消毒效果进行验证。应具有紫外消毒设施(包括传递窗和气闸室内的消毒装置)平面布置图及编号。3.应明确洁具清洗、存放的要求,洁具不应存放在洁净室生产区域内,清洁工具的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于独立、卫生、通风良好的洁具间。洁具间中清洁区、污染区标识应明显,卫生工具应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4.应明确消毒剂的使用管理的要求,定期更换消毒剂,保存配制和使用记录,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或验证。(五)洁净室(区)的监测要求企业应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应配置相应检测设备,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1.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内的温湿度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如有特殊要求的,温湿度应与产品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具有检定标识。监测点应包括洁净室内每个房间,并易于观测;空气净化系统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2.洁净室的压差设置应合理,压差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便于观测,并具有校准或检定标识。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区10域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阳性间与周围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洁净间内门应向对洁净度高的区域方向开启,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宜过高,以免产生乱流。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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