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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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捅伤被害人致死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属事出有因。据此,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根据证人证言的表述,证明事发时,被害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在未询问事情发生事由的情况下,直接闯入被告人的弟弟家进行行凶;其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多人的证言,被告人是在财产和人身受到伤害后,出于激愤,才从厨房找到一把水果刀;第三,被告人多次供述,均说明:被告人曾试图化解此事,被害人闯入家中行凶,进门直接进行袭击,在被告人从房间出来后又直接用铁棍击向被告人,被告人被铁棍击打后,为进行自卫才捅伤被害人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被害人曾手持铁棍。结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右下胸部创口检验记录,可以证明事发时,双方接触的距离很近,属于近距离正面接触。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符合常理,即被害人用铁棍欲击打被告人在先,被告人为防止其伤害到自身,才将被害人捅伤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归纳上述三点,本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伤害后,出于自我防卫的本能,激愤之下,出于保护自己及家人身体、财产免受侵害,被逼无奈予以还击,旨在阻止对方不法行为的继续实施,才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据此,被告人在此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应当与蓄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所区别,建议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对这一情形予以着重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情由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起着直接的作用。首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发生冲突之前,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双方没有积怨;其次,被告人的供述和多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均证明,被害人不问事实缘由,刻意挑起事端,擅自闯入家中辱骂行凶,率先大打出手,用铁棍殴打被告人在先,其行为严重威胁到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人出于气愤和自我防卫的本能,从厨房找到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第三,被害人在被劝阻到被告人家外后,仍然以语言威胁被告人等人,并打电话通知去其他人来帮助其行凶;据此,辩护人认为,任何一个事件均有事实经过,就本案事实来说,被害人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不问事实缘由,不以正确的态度处理邻里纠纷,而是直接擅闯民宅进行行凶,如果没有被害人侵害被告人及被告人家人的财产、人身的权利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被害人受到伤害的这一结果,因此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着直接的作用。对于这一事实,辩护人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三、农村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罪量刑上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且就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且该案件本身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并没有想着实际的伤害任何人,只是临时起意的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及农村邻里纠纷这两个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四、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系被害人紧紧相逼,属正当防卫,主观意识上并未形成故意伤害,被告人在家人及其身体遭受严重不法暴力侵害才作出防卫,且事情发生后,其主动到我们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为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便利。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被告人自小诚实老实,口碑良好,无不良记录,为人忠厚,乐于助人,与人友善,尊老爱幼,平时勤俭持家,照顾孩子,与亲人朋友相互友好,与邻居关系和谐融洽,深受亲邻的尊重。现在是家里的顶梁柱,尚有两个孩子嗷嗷待哺,家庭负担重。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被告人为正当防卫,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案情,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因此恳请法院参考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认真考量被告人正当防卫的行为,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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