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在长株潭城市群设立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支点的重大战略布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3428号)要求,结合湖南和长沙、株洲、湘潭实际,制定《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简称为“两型”)。一、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全面推进各个领域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尽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率先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带动和促进全省又好又快发展,为推动全国的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积累经验。2、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二)目标任务。1、主要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机制,率先积累传统工业化成功转型的新经验,率先形成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为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区、中部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引领区、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群提供动力支持和体制保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08-2010年,全面启动各项改革,初步建立支撑“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法律体系和体制机制框架,基本健全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群共建共享的综合基础设施框架体系,以湘江为重点的流域综合治理和保护模式基本建立,以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发展初见成效。初步形成长株潭与周边岳阳、衡阳、常德、益阳、娄底等市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第二阶段,2011-2015年,纵深推进各项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优化、科技创新和土地管理等体制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比较完善的“两型”社会建设制度保障体系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促进机制,基本完成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环保综合治理项目,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大幅上升,初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降低35%,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为93%以上,饮用水源达标率为98%、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7年削减23%和12%,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第三阶段,从2015-2020年,完成“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任务,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符合国情和区域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模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2、主要任务。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优化、科技创新、土地管理五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紧扣“两型”社会建设主题率先突破;配套推进投融资、对外开放、财税、城乡统筹及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支撑平台和配套措施。通过以上“十大体制机制创新”,探索走出“六条新路子”:新型城市化规划与发展的新路子,新型工业化的新路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新路子,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子,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体制机制创新的新路子。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主要内容(一)创新资源节约体制机制。1、构建城市群循环经济体系。加快株洲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区建设,促进湘潭竹埠港、下摄司和长沙坪塘等深度污染区循环经济改造,支持各市按照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循环农业示范区,构建以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和工业废弃物处理认证等制度,完善循环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将长株潭城市群整体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城市群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2、探索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健全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产权有偿取得机制。健全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培育水权、林权等产权交易市场。3、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化能源价格制度,理顺能源、矿产品价格,逐步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恢复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绿色电价机制。推行分质供水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4、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有效促进社会、企业节约能源资源。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以奖代补”专项转移支付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新建项目能效评价制度,提高高耗能项目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机制。5、创新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编制实施专项节能规划,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建立城市群统一的能源、水、矿产、森林等重要资源规划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各类生态资源的功能定位,集约、限额建设征占林地、湿地、绿地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1、建立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将湘江流域纳入国家长江中下游污染治理规划,加大国家对重大项目支持力度。以控制沿江沿湖地区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为重点,加强水系、水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和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机制新模式。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收益债券,创新投融资模式。2、建立区域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在长株潭设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改革城市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管办法,创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模式。在湘江流域开展国家生态补偿试点,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是建立湘江流域水源保护区、长株潭“绿心”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和部分重金属污染河段的治理修复补偿机制。3、建立城市群环境治理一体化体制机制。制定城市群统一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编制实施城市群生态建设规划,按照区域功能实行分类管理,探索一体化的规划环评机制、项目布局协商机制。建立城市群环境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和环保督察中心,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完善协同监控管理体系。提高产业发展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制定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和消费扶持等制度。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建立城市群一体化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三)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体制机制。1、建立优化产业布局的协调促进机制。探索建立企业、项目在城市群内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增强产业集聚功能。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产业项目布局长株潭。选择城市群内条件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比照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园区法人资格制度,探索开发区发展新模式。2、建立分类引导的产业发展导向机制。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编制城市群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产业分类标准,实施分类引导。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中西部地区现代物流中心、综合性文化产业基地、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鼓励类产业,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资金筹措、技术创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其规模扩张,限期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建立淘汰产业退出机制,强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逐步退出,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财政支持,在城市群开展全国产业退出补偿试点。3、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公共服务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带动性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加大对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政策支持。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4、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营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制、政策环境。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四)创新科技和人才管理体制机制。1、建设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推进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深化公益类科研院所分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转制类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加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现有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新建一批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基地和研发中心。支持和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围绕“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建立优势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格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托长沙、株洲、湘潭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构建长株潭创新创业试验区。探索科教资源整合共享机制,以岳麓山大学城为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科技园区。建立城市群科技创新协调管理机制,加快构建面向特色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公共创新平台,探索多种模式的合作创新组织。3、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建立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的区域孵化网络,以长株潭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为龙头,壮大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大力推进长株潭湘江沿岸高技术产业带建设。健全技术市场,规范发展科技中介组织,支持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在中部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柜台交易试点。推动长沙、株洲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探索产学研联合开发、利益分享的新机制,形成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和产业基地协调发展的“链式”发展模式。扩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规模,鼓励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基金。4、创新人才开发与配置的体制机制。整合省内人才资源,健全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探索保障各类人才养老、医疗保险等异地享受新模式,破除影响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各类人才交流与合作,广泛吸引海内外人才到长株潭地区就业和提供智力服务。探索建立新型人才评价方法和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五)创新土地管理体制机制。1、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实行城市土地投资强度分级分类控制,调整和实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探索建立工业园区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探索实施国家机关用地、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开展土地立体开发等多种节约集约用地模式试点。实施“城中村”改造。健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执法监察机制。将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与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惩挂钩。对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湘江沿线严重污染地区的耕地,在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变更土地地类。2、创新耕地保护模式。制定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区保护规划,开展农用地分类保护和耕地有偿保护试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有偿调剂制度。在确保省内耕地总量和质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