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第六条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第七条2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第八条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第九条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第十二条下列档案应当列入移交范围:(一)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二)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三)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四)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类档案;(五)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六)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3第十三条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第十四条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第十五条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第十六条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第十七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九条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附件: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一)企业破产申请报告;4(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三)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四)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五)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六)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七)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八)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九)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十)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十一)破产终结裁定书;(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十三)银行受偿财务清单;(十四)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账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十五)贷款呆账稽核报告;(十六)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十七)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十八)其他反映呆账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十九)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二十)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账目;(二十一)破产预案材料;(二十二)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5(二十三)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二十四)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二十五)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二十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