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交质监〔2009〕2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质监站(局、处)、检测机构、省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原《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7〕78号)已不适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特此通知。附件:《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细则》的规定。第三条《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持有部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和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是指以上定义范围内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本省试验检测机构或人员在省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所从事的上述试验检测行为。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简称市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汉试验检测机构(不含武汉市交委系统)的试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由省质监局具体负责实施,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的具体试验检测活动还应接受该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省质监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交通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定;(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四)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请的核查工作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五)负责(或接受委托)组织受监项目交竣工验收试验检测;(六)负责受监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八)负责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九)负责全省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十)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十一)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发展信息,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第七条市质监站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交通厅、交通局(委)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定;(二)培育和规范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四)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初审和上报工作;(五)负责((或接受委托)组织本辖区内受监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试验检测;(六)负责受监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七)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八)协助负责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试验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一)第九条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机构申报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所申请的等级属于上述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质监局报请部总站同意后按照《细则》要求受理或按照部总站的要求办理。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质监局核查情况后作出是否报告部总站的决定。第十条试验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公路工程综合类、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等级,只可申请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及结构类乙级。获得《等级证书》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初审(含材料审查和现场初步检查)、正式受理、现场评审、公示认定4个阶段。第十二条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应按照行政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市质监站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的市质监站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在汉试验检测机构(不含武汉市交委系统)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二);2、试验检测机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交所属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3、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及附表;4、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三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试验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除提供以上纸质材料外,还需登陆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网站()首页“行业企业专栏”点击“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系统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第十四条市质监站应在收到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进行现场初步检查,现场初步检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须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向省质监局行文告知;对《申请材料》审查或现场初步检查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检测机构。通过初审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其主管单位将《申请材料》、相关证明证书原件及市质监站文件一并报送省质监局。第十五条省质监局应在收到市质监站(或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当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试验检测机构出具正式受理或退还文书。经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试验检测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省质监局在向试验检测机构出具正式受理文书或退还文书的同时退回《申请资料》中相关证明证书原件。所申请的等级和试验检测项目均属于省质监局负责评定范围的,应在出具正式受理文书后的21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省质监局应在出具正式受理文书的2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转报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质监局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质监局应在出具核查报告后与部总站协商尽快安排现场评审。第十六条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增项原则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规定的检测项目申请增项。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第十七条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项等级时: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交叉使用,但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质监机构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对《申请材料》应按照《细则》第十七条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申请机构进行澄清的,应当通知试验检测机构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三)。第十九条材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试验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仪器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四)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具有不良的试验检测业绩。第二十条现场评审是对试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试验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等情况的全面核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试验检测机构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通过试验检测机构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确定。试验检测机构所申请的等级及试验检测项目属于省质监局评定范围的,评审专家由省质监局采取从省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活动接受省质监局的现场监督检查。试验检测机构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质监局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质监局在报请部总站同意后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省质监局从省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和部总站选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审活动接受部总站监督检查。被选专家与被评定的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在现场评审前应主动向质监机构提出回避。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审前,省质监局应向试验检测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件三)。专家评审组组长负责拟定现场评审计划及分工、组织现场评审。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内容(一)预备会议在首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组织预备会议,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提请专家现场评审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二)首次会议1、介绍评审任务和依据。任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对被评审检测机构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2、介绍评审组成员组成,宣布现场评审计划考核内容和人员分工。3、对检测机构提出评审工作要求。4、检测机构随机抽取现场操作项目,并随机指定操作人员。5、检测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总体情况。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被评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