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0501—0201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制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合同文本发布时止。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核发的室内装饰资质证书。3.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承包方、发包方和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州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共同验收合格视为竣工。6、验收合格:承包方、发包方和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州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262-2005)验收合格,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粘贴印花税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