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商贸物流职教集团校企合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实现资源共享,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优势互补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学校和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在市政府统筹职能的指导下,组建运城商贸物流职教集团。第二条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下的理事会负责制度,理事会由集团成员组成,制定相关章程和制度,对集团化办学进行决策、规划、统筹、协调等相关事务。理事会下设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职教集团内部负责开发和管理学校与企业进行项目合作与交流事项的职能部门。第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半年组织举办一次有一定规模与层次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研讨会。第四条依托集团网站,及时发布成员学校专业特色、人才培养、毕业生专业和数量等信息。发布成员企业专业人才需求的数量与规格,为毕业生就业及校企人才互兼互聘牵线搭桥。第五条指导组织集团内成员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学生素质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用以指导成员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指导组织集团内的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定用人合同,并依据师资、技术、办学条件等基础设施共同协商招生、培养和就业等问题。第六条指导推进集团内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第七条推进企业接受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挂职锻炼,进行生产实践活动;同时推进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专家、优秀技术人员担当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或兼职教师,加强企业技术人员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提升成员学校的教学团队建设水平。第八条协助学校积极引入企业资金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开发校外顶岗实习基地,拟定合作协议。第九条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与交流,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成员学校为企业进行员工继续教育与培训,为企业节约人才培训开支。第十条推进学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拓展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合作项目,为企业的科研开发推广与其他业务拓展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批,主持校企合作签约仪式,统一制作、颁发、管理校企合作基地牌匾。第十二条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协调、评估、考核,审核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组织校企绩效考核和奖励。第十三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分析政策变化对集团成员的影响和机遇,及时作出反应,形成对策建议,供成员单位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