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辩护人接受合法律援助中心和安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和会见,和今天的今天活动,辩护人对本案有深入、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本案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以前从无犯罪记录;被告人之前一直有工作,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收益生活,供养老人和抚养自己一岁多的儿子。只是因为自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被告人回了趟老四川县老家,回上海后没有找到工作,和家里人联系后,因为钱和家里吵了架,被告人考虑到年迈的父母、一岁多的儿子,急于想要赚钱,加入了一个为钱卖命群,致使自己陷入违法道路。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涉嫌本案犯罪,但其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甚至受到胁迫,其所起作用较小和主管恶性相对较小。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每走一步、每实施的一个行为,都是受那个所谓的“老表”和其他人的安排、指挥。包括路费,是分几次在完成了他们指示的步骤在逐步汇到被告人账户上;要到什么地方,选择什么交通方式,从什么地方转车,转什么车,每一步每一步都受到他们的安排、指挥和监控,甚至要求被告人过安检时“就说是到打落看朋友,你要放轻松,拼的就是心理素质,”等等。被告人将要去往何方,被告人自己也不知道。被告人到金三角时和被接入缅甸境内到“宾馆”时,曾要求“不做了”,但受到一名男子用匕首的威胁,后又被刀疤男用匕首威胁,被告人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不得不同意。因此,被告人主管上有中止犯罪的意思表示,但因为受到威胁中止犯罪未成功。足以说明其主管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动往胃里吞毒品和往肛门里被迫塞入毒品,被告人无法控制毒品的输入量,其身体也受到了伤害,反胃、呕吐、肛门出血等。被告人为解决父母的赡养和幼儿的抚养问题,因儿子系非婚生小孩,儿子母亲在出生后不久就离开了被告人,儿子由被告人一个人抚养;被告人为解决眼前的贫困问题,一时糊涂受雇于他人;但是被告人在到达受指示的地点之前和之时,即明确表示不想干了,但因为受到威胁不得不体内被藏毒,即使在体内被藏毒离开了他们的视线之后,被告人仍然受到他们的威胁,本案证据材料短信照片也证明了后期一直受到他们的威胁。因此,被告人是在“老表”等人的安排、指挥、威胁之下,去实施没一个步骤;一直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其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请法庭予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立即积极、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要求立功,要求配合抓捕“老表”,事实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指挥下按照“老表”的指示去实施一些行为,试图抓捕住“老表”。四、本案毒品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有一个一岁多的儿子,被告人儿子的母亲与被告人也未结婚,在小孩出生后一段时间,即离开了小孩和被告人;目前该小孩由被告人个人抚养,被告人抓捕后,由被告人年迈的父母抚养;让人被告人父母的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为了小孩能够尽可能多的得到好一点的抚养条件和一份父爱,请法庭在量刑时本着人性的原则,能够考虑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分感谢。六、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且能够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依法采纳。辩护人: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