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2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3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省经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见附件3)。9、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认定技术中心企业。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42、各市州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3、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4、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5、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6、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八条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第三章评价第九条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第十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州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5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2、数据初审。各市州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委(一式2份)。3、数据核查。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5、省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6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已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暂停使用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1.5亿元最低认定规模的。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0%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当年评价不合格;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6、因第十二条原因调整两年后,企业仍未达到标准的。第十四条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7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七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市州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第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第十九条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二十条对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专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8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负责解释。9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概况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2、组织机构及职责;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10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4、其他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6、其他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2、实施方案3、资金筹措方案11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级技术带头人等));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七、地方经委意见12附件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一)省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企业名称邮政编码企业地址联系人企业网址联系人职务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指标序号指标名称单位L107表代码指标数值1从业人员人数人L107-1-12产品销售收入千元L107-1-63产品销售利润千元L107-1-84科技活动人员合计人L107-1-145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L107-1-196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千元L107-1-207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千元L107-1-23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千元L107-1-27139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千元L107-1-3310新产品销售收入千元L107-1-4911新产品销售利润千元L107-1-5112全部科技项目数项L107-1-5213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项L107-1-5414专利申请数件L107-1-6015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件L107-1-6116发明专利授权数件17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18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人19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家20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家14(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企业名称指标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数值1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万元2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个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个4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人5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