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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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根据《镇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镇财绩〔2009〕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第三条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指市财政部门或市级部门(单位)按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财政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第四条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主要包括,对财政项目支出资金运行过程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对财政试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重大项目的前期评价和运行结果评价。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审定与管理;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审核确定绩效评价指标、标准;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规范。—2—第六条参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会计、评估行业等专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资格,或者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价资质和资格;(三)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在8人以上;(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第七条中介机构选用的基本原则:(一)资质必备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能否准予加入绩效评价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保证。(二)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安排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三)公开选用原则。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的类别,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四)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实施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立和发展高水平的评价队伍。—3—第二章评价管理第八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填写《镇江市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申报表》,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相关专业管理组织机构核实认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通过审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将接受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从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合格证的中介机构,纳入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库,实行专门管理。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采取指定、协商、招标等方式,在市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库中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用委托制。受托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镇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镇财绩〔2009〕5号)等有关规定,遵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设计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提交财政审核”等评价工作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和规范化地开展评价工作。(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市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镇—4—江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签约双方和评价的项目、评价主要内容、评价的时间、签约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评价的费用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等。(二)设计评价方案。中介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委托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计制定具体的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三)组织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评价为主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财政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并在充分讨论,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评价基本结论。(四)撰写评价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五)提交财政审核。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受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对评价报告中存在结论模糊、数据不真和情况不实等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责成中介机构重新核实、修正。第十三条受托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评—5—价过程中应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评价的工作,并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受托后,在安排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一)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二)中介机构安排评价人员时,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和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评价人员应当回避。(三)被评价单位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市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应当回避。(四)中介机构、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市财政部门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第三章委托费用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委托费用在预算中安排。第十六条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一)计时工资法。根据市财政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的实施评价的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二)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6—(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它杂费等)计算核定。(三)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第十七条支付委托评价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业务委托协议,可向受托方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定应付总额的30%。市直各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等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流程、指标、标准、结果及报告经市财政审核认可的,市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经市财政考核评比,市直主管部门在年度组织绩效评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对受托评价的项目(单位)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责任。评价报告及评价基础数据等有关重要资料须按规定交市财政部门归档管理;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的单独建档管理工作,妥善保管,非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十九条中介机构违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中介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7—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以及对在评价工作中违反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介机构,市财政部门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注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财政局、市直和辖市区各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项目支出评价工作的,应比照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程序办理,并在市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库中选择中介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2:镇江市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申报表编号:镇财绩申[]号机构名称:(盖章)法人:(签名)申报日期:年月日镇江市财政局印制—9—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设立日期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机构类别□.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近三年是否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可附页陈述)基本情况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10—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执业资格职称职务专业—11—专业管理组织机构认定(盖章)年月日市财政局审定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12—附件3:镇江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编号:镇财协[]号—13—镇江市财政局印制—14—镇江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编号:镇财协[]号甲方(委托方):镇江市财政局乙方(受托方):地址:正东路141号地址:邮编:212002邮编:联系人:开户行:电话:账号:联系人:电话:为了做好镇江市市直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评价项目:二、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三、具体评价时间要求:乙方评价工作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前完成;于年月日前递交绩效评价报告。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5—1、确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方案、评价指标、标准、权数和评价方法及其他具体工作要求;2、对乙方评价工作的时间、质量进行督查;3、审核乙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数据、结论和报告;4、财政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发表;5、按协议规定支付委托评价费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被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等,提交市财政局审核确定;2、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3、对绩效评价数据、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4、按规定时间完成受托承担的评价工作任务;5、在评价工作中,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协调甲方的工作,并积极参与甲方的工作组织,提供咨询服务;6、按协议规定收取受托评价费用。五、评价费用与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评价费用人民币(大写);本项目评价费用实行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先预付人民币(大写),评价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支付余额部分。六、违约责任—16—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委托项目评价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完成受托项目评价工作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项目评价费用。七、争议的解决委托项目评价工作中,若有其他事项或特殊事项,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或特殊事项,甲、乙双方都应本着友善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精神办理;对协商不成又未能按《合同法》办理而发生争议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终止。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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