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及监管导向一览一、总方案:2016.4.14,国务院联合多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期限:2016.04-2017.03整治方式:央行牵头联合各金融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不持牌但明显具备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子方案进行整治;不持牌也不明确具备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的机构,由各省金融办(局)组织该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监管部门进行认定。整治内容: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跨界资管、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从事金融活动等。整治原则:1、实行负面清单,要求P2P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2、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3、对于股权众筹,要求不得虚假标的,不得明股实债变相集资,不得夸大实力和项目业绩等。对于线下私募发行的产品,不得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了法定人数限制。4、对于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整治步骤:1、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16.4-7),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2、第二阶段:清理整顿(2016.8-11),各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并实施清理整顿。3、第三阶段:评估验收(2016.12-2017.3),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二、第三方支付:《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1、整治期内,一般情况下不批新牌;2、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4、严查无证经营背后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整改监督力度。2、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4、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5、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1、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以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以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2、对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三、P2P:《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划定红线、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并根据平台定性方面、业务方面、是否踩“红线”等方面,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取缔类平台,相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定性方面,主要看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平台是否为客户提供增信的。若业务中涉及资金归集、发放贷款、自融自保、期限错配等行为,则该平台很可能被归类为“信用中介”,将成为整治的重点对象。业务方面,则看是否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红线”方面,即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定价机制方面,平台是否以不正当高回报诱导出资,虚构、夸大项目真实性并隐瞒项目风险。专注主业方面,平台是否是混业经营,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及房地产及金融市场配资等。四、跨界资管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排查范围: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排查范围还特别提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跨省经营的企业,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经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配合。不跨省的,省级人民政府则需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省金融办(局)牵头整治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央行支持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风险定性工作,对业务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银监部门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部门牵头整治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监部门牵头整治互联网保险;省工商局牵头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也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整治共作。五、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内容:“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牵头部门:由证监会牵头制定方案,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整治重点:1、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为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2、平台已“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其中,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而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等公开方式变相公开发行,也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4、平台通过虚构活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5、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7、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包括不得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六、互联网广告:《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7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方案禁9大类:1、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3、夸大后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各省级政府要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甄别处理。这意味着,不管是高铁还是地铁公交车站牌,不管是体育赛事还是各大卫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不能随意投放广告,而将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审核和用词约束。“要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的金融业务。”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广告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