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中世纪基础[来源:本站|时间:2008-07-25|中国学术聚合门户80075.com论文网会计审计论文统计学论文网会计审计论文统计学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不是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而是起源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政治。宪法政治是从中世纪制约王权的法律发展而来,议会政治是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现代社会的选举制度也是起源于中世纪的有限议会选举制。因而,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有很深厚的中世纪历史基础。[关键词]宪法政治;议会政治;选举制度;中世纪[中图分类号]K5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5-0090-05陈文滨(1965—),男,江西进贤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江西南昌330013)谈到中世纪的政治,人们很自然会想到等级、特权和专制,很难把它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相挂钩。因为在我国的历史教科书中,总是把中世纪的专制政治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对立起来,在我国学者写的几种介绍西方民主政治或民主思想的历史书中,也几乎不谈中世纪,在介绍完古希腊、罗马的民主之后便跳到了近代,似乎中世纪与民主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不利于人们了解历史真实,近现代民主政治之所以会首先兴起于西欧,然后扩及世界各地,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光用近现代历史发展可以解释清楚的,而应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这个根源不是古希腊罗马的民主,而是西欧中世纪的民主。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可以概括为这么四大要素:宪法政治、议会政治、党政和选举制度,而除党政之外的三大要素都是从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制度中发展而来。一、宪法政治起源于中世纪限制王权的法令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中不存在宪法,为了防止当权者个人权力的膨胀、遏制贵族专制势力的发展和保障一般公民的基本利益,采取的基本措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增设当权者的数目来达到相互制约和分权的目的,如雅典的执政官最初为一人,后增为三人,再后增为九人;二是通过缩短当权者的任期来遏制个人势力的发展,如雅典的执政官最初是终身制,后改为十年一任,再后改为一年一任。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国的最高统治者国王主要是世袭的和终身的,特殊情况下则由封建主选举产生,或是通过武力征服获得,因而中世纪的国王更多地表现出的是专制的一面,也被看作是专制统治的代表。但西欧国王的专制统治是远不能同东方的国王专制相提并论的,西欧的地方封建主总是在想方设法约束国王专制势力的增长,最主要的措施是:通过签署特殊的法律文件来限定国王的权力范围和通过议会或是其它专门机构来制约国王的权力。西欧的地方封建主通过与国王签署特殊法律文件来约束国王权力的行使,以维护自身利益,这便催生了宪法政治。英国是近现代宪法政治的发源地,其近现代的宪法就是从中世纪约束王权的法律中发展而来的。早在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已存在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当国王无视其它贵族的利益,为所欲为时,贵族们便想方设法迫使国王签署新的法律文件来约束国王的行为。当无地王约翰在位时,他任意践踏传统习惯法,不断增加税收,大幅度提高贵族的兵役免除税(盾牌钱),甚至剥夺贵族的土地等,这引起贵族们的普遍不满,于是,贵族们联合起来,并联络了骑士和市民,于1215年6月迫使无地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公开阐明了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指出王权必须受到监督,提出了保护基本人权的条款,被人们称为英国宪法制度的起源。在大宪章签署后,后来的历任国王在位时几乎都要签署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大宪章”以来的英国宪法作了一个总结,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明确了国王的权利和地位,重申了基本人权,是确立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文献。至此,形成了英国近代的宪法政治。在西欧的其它地方也出现了专门制约王权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文。如1356年12月德皇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也是德意志诸侯限制皇权维护自身独立权益的法律文件。就连十字军东征时期在地中海东岸建立的四个十字军国家也制定了限制王权的法律。1099年,十字军攻占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规定十字军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这说明在西欧社会,封建贵族通过政治斗争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王权是一种很普遍的方式。尽管西欧其它地方的这些制约王权的法律,没有能够象英国的大宪章那样直接演变为近代的宪法,但也为他们能够较快地普遍接受这一新事物奠定了基础。关于上述这一问题,我已有专门的文章——《论西方近现代宪法政治的中世纪起源》[1]——进行论述,在此仅作一概述。二、议会政治起源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中,因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不存在代议制机构,有的是全体公民都可以自由参加的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另有由有身份有地位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或长老院,但都不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权力机构。古希腊、罗马的这种直接民主制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只能在小国寡民的城邦社会里实行;二是容易造成极端民主的现象。因而,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政治不可能对近现代的议会政治产生影响。议会政治和宪法政治一样是起源中世纪的西欧,实际上是和宪法政治相伴随而产生的。在中世纪中期,为了制约逐渐强大起来的王权,真正实现法律至上的原则,西欧各国普遍建立起了等级会议。近现代西方的议会制度就是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发展而来。最早建立起较完善的近现代议会制度的国家是英国,其它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英国议会制度的影响,因而,英国的议会又被公认为是西方议会之母。英国近现代议会制度,就是直接从中世纪的议会发展而来。关于英国议会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成员是世袭的教俗贵族,不是由人民选举而产生的代表,没有广泛代表性,但贤人会议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所起的特殊作用还是对以后英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诺曼底征服后,贤人会议被改造成了“大会议”,后改称为“议会”。1264年,以孟福尔为首的大贵族在与国王的内战中取得胜利,控制了政权。为了扩大支持力度,孟福尔在第二年召开议会时,除了通知传统的教俗贵族参加外,还要求各郡选两名骑士、各市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从而使议会第一次成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议。因而,有人把这次议会看作是英国议会制度的起点。在14、15世纪,英国议会已逐步获得了司法请愿权、征税权、财政监督权、立法权和监督、弹劾政府官员的权力等,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权力机构;并形成了两院制:由传统贵族代表组成的上院和由骑士、市民代表组成的下院,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完全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下院。其立法的基本程序也逐步形成,所有法案都要经两院分别进行三读,经过充分讨论通过后,由国王批准生效。这种基本程序一直没用到近现代议会。到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英国近代早期议会已是非常近似,在两院构成、立法程序、代表产生方式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只是都铎时期的议会在换届、会期等方面还不规范化,有点随国王之意。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694年,议会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三年召开一次,每届议会不得超过三年,使议会的召开、换届走向规范化。而议会其它方面的重大变革一直到工业革命之后的19世纪才进行。在西欧各地,如法国、德国、西班牙、尼德兰等,在中世纪中后期都出现了等级会议。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等级会议都未能象英国等级议会那样得到充分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尤其是获得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因而,这些国家的等级会议,都未能象英国等级议会那样很自然地由中世纪发展到近现代。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这些国家中世纪等级会议的存在对后来资本主义议会制度形成的影响,在这些地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筹建全国议会和利用议会进行斗争都是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不是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而是起源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政治。宪法政治是从中世纪制约王权的法律发展而来,议会政治是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现代社会的选举制度也是起源于中世纪的有限议会选举制。因而,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有很深厚的中世纪历史基础。[关键词]宪法政治;议会政治;选举制度;中世纪[中图分类号]K5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5-0090-05陈文滨(1965—),男,江西进贤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江西南昌330013)谈到中世纪的政治,人们很自然会想到等级、特权和专制,很难把它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相挂钩。因为在我国的历史教科书中,总是把中世纪的专制政治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对立起来,在我国学者写的几种介绍西方民主政治或民主思想的历史书中,也几乎不谈中世纪,在介绍完古希腊、罗马的民主之后便跳到了近代,似乎中世纪与民主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不利于人们了解历史真实,近现代民主政治之所以会首先兴起于西欧,然后扩及世界各地,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光用近现代历史发展可以解释清楚的,而应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这个根源不是古希腊罗马的民主,而是西欧中世纪的民主。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可以概括为这么四大要素:宪法政治、议会政治、党政和选举制度,而除党政之外的三大要素都是从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制度中发展而来。一、宪法政治起源于中世纪限制王权的法令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中不存在宪法,为了防止当权者个人权力的膨胀、遏制贵族专制势力的发展和保障一般公民的基本利益,采取的基本措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增设当权者的数目来达到相互制约和分权的目的,如雅典的执政官最初为一人,后增为三人,再后增为九人;二是通过缩短当权者的任期来遏制个人势力的发展,如雅典的执政官最初是终身制,后改为十年一任,再后改为一年一任。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国的最高统治者国王主要是世袭的和终身的,特殊情况下则由封建主选举产生,或是通过武力征服获得,因而中世纪的国王更多地表现出的是专制的一面,也被看作是专制统治的代表。但西欧国王的专制统治是远不能同东方的国王专制相提并论的,西欧的地方封建主总是在想方设法约束国王专制势力的增长,最主要的措施是:通过签署特殊的法律文件来限定国王的权力范围和通过议会或是其它专门机构来制约国王的权力。西欧的地方封建主通过与国王签署特殊法律文件来约束国王权力的行使,以维护自身利益,这便催生了宪法政治。英国是近现代宪法政治的发源地,其近现代的宪法就是从中世纪约束王权的法律中发展而来的。早在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已存在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当国王无视其它贵族的利益,为所欲为时,贵族们便想方设法迫使国王签署新的法律文件来约束国王的行为。当无地王约翰在位时,他任意践踏传统习惯法,不断增加税收,大幅度提高贵族的兵役免除税(盾牌钱),甚至剥夺贵族的土地等,这引起贵族们的普遍不满,于是,贵族们联合起来,并联络了骑士和市民,于1215年6月迫使无地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公开阐明了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指出王权必须受到监督,提出了保护基本人权的条款,被人们称为英国宪法制度的起源。在大宪章签署后,后来的历任国王在位时几乎都要签署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大宪章”以来的英国宪法作了一个总结,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明确了国王的权利和地位,重申了基本人权,是确立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文献。至此,形成了英国近代的宪法政治。在西欧的其它地方也出现了专门制约王权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文。如1356年12月德皇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也是德意志诸侯限制皇权维护自身独立权益的法律文件。就连十字军东征时期在地中海东岸建立的四个十字军国家也制定了限制王权的法律。1099年,十字军攻占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规定十字军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这说明在西欧社会,封建贵族通过政治斗争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王权是一种很普遍的方式。尽管西欧其它地方的这些制约王权的法律,没有能够象英国的大宪章那样直接演变为近代的宪法,但也为他们能够较快地普遍接受这一新事物奠定了基础。关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