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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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各矿业分公司、煤矿:根据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4】637号和晋煤行发【2014】640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夯实煤矿防治水管理基础,特对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防治水组织领导,集团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各矿业分公司、煤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要求,成立相应防治水领导机构,要保障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装备等,确保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二、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推动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全面普查煤矿隐蔽性致灾因素”要求,在2014年底前,强制查明煤矿水害方面隐蔽性致灾因素,各分公司煤矿要立即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未完成水文地质勘探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未进行带压安全分区的不得进行生产或建设;严格划定煤矿老空区、古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并严格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三、严格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建设。各矿业分公司和煤矿要进一步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严格采空区“三线”管理,规范探放水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警戒线外的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照“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区域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加强对探放水设计和物探成果的审核,未经矿技术部门确认的物探成果不得作为钻探验证的依据;未进行井下物探或物探异常点未进行钻探验证的,矿技术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下发准予掘进或回采通知书;加强对井下探放水设计的审查,凡未结合作业区域水文地质特点编制的探放水设计或钻探与物探未联合设计的探放水设计,矿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审查;加强对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管理,探放水钻孔未按照设计施工或已经偏离设计要求的不得验收,并立即责令重新补做探放水孔;探放水施工严格执行“探掘(采)分离”制度,形成探掘主体分离、探掘相互制约的机制。四、加强煤矿防治水“三专化”(人员专业化、队伍专职化、设备专用化)管理,打造专业防治水队伍。各煤矿要按照“机构健全、探掘分离、探测科学、稳定可靠”的探放水原则,明确煤矿防治水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逐级落实到科队和具体责任人;要建立一支能满足煤矿生产衔接和安全生产的探放水队伍,形成探水放水、监测监控为一体的专业化队伍;要根据本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按要求配备钻距不等的探放水专用钻机及钻孔轨迹测量系统和科学适用的物探仪器。达不到“三专化”要求的煤矿,要立即配齐人员、配全设备,直至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五、加大水文地质资料和记录逐级审查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各煤矿要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和勘探,充实水文地质图件、台账、记录和报告等基础内容;要确保水文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不真实可靠或有疑问的作业区域要坚决停下来,不得冒险掘进和回采;全面杜绝为应付检查而编造探放水记录、台帐和各类地质报告的行为,加强对现场安全监管人员、验收人员的考核处罚力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六、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力度,确保安全度汛。各煤矿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要扎实开展雨季前地面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止洪水淹井措施;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地面巡视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内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对于受洪水影响严重的矿井,要建立灾害性天气停建停产措施并严格执行,防止因暴雨等极端性天气引发的水害事故。集团及各分公司煤矿要派专人到所属煤矿实地检查防汛工作,对井田内河流、小煤窑、采空塌陷区情况调查清楚,确保煤矿安全度汛。七、高度重视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各煤矿要科学合理预测矿井涌水量,建立与之能力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的煤矿,要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的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要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要制订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矿井每年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煤炭要加大对应急救援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同时,建设好矿井应急管理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特别是水害事故救援装备要配备到位,做到“方案要制定、应急要演练、装备要到位”,确保事故中能够及时发挥救援作用。八、按省厅文件要求,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自行停工停产加以整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矿业分公司和煤矿要全面落实煤矿防治水防治责任,既要大力强化煤矿现场管理,又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使煤矿防治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集团煤矿安全平稳生产。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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