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表1: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自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1.11、安全生产责任制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1.2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1.3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4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2.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应按照《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江苏省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2.2港口集装箱码头应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2.3企业应根据装卸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货种的特性,编制操作规程。石油化工码头企业至少应制定《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中所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港口集装箱码头应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4企业应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人员,并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2.5企业应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执行情况予以奖惩-3-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2.6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2.7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3.13、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配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3.2起重装卸设备、压力管道、趸船等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关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3.3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装卸工艺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石油化工库区应按要求设置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3.4企业应按照《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港区安装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5港口装卸机械应配备和设置可防突发性阵风和台风的防风装置。《港口大型装-4-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如制动器、铁鞋、夹轨器、顶轨器、锲块式防爬器、夹轮器、自锁式装置、锚定装置、抗风拉索(包括钢丝绳、锚链)、防风拉杆等或在实际使用中已被证明是可靠、有效的其他装置。卸机械防风安全要求》3.6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应按照《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企业应按照储存货种的危险特性配备固定或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3.7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应按照《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脱离装置、放空装置、水幕及残液收集池、围油栏、消防人体静电等安全防护装置。《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3.8可燃液体罐区应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火堤,酸、碱罐区应按照《建筑防腐设计规范》的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建筑防腐设计规范》3.9企业应配置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满足全方位24小时监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3.10企业应按要求配置消防灭火系统和器材,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有专《海港总体设-5-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检验、维修,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及设施可靠、有效,随时可用。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3.11企业变配电房、各电气系统应符合《供配电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的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采用相应的防爆电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供配电设计规范》3.12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码头附属设施,码头接岸设施情况应满足如下要求:1)码头护舷应齐全、完整。码头迎水面不应有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2)浮码头引桥与趸船间的联接应牢固。趸船固定锚链应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保持趸船平稳和吃水深度。3)码头防落水措施应完好:设置护轮坎或护栏,护轮坎应按要求涂刷醒目的标志。码头引桥、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宜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且不应影响装卸作业。《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6-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4)头应按要求设置系船柱、系船环。大中型开敞式码头宜采用快速脱缆钩。3.13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带缆作业、甲板作业等临水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防滑鞋等特殊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法》、《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3.14企业应制订覆盖选型、购买、验收、安装、使用、维护、拆除、报废各个环节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3.15设备检维修应有检维修计划,应建立设备设施点检/巡检卡,实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测及特殊检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故障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档案,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4.14、企业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4.2企业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生活区、学校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各技术标准规范-7-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4.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4.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4.5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应满足《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如:1)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2)2)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应独立、封闭设置,与其他集装箱堆场、生厂区和辅建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3)3)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4)4)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5)5)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海港总体设计规范》-8-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备注6)6)危险品箱堆场应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系统,作业和应急救援所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置。7)7)危险品集装箱的进出应做到:a)危险货物集装箱卸船前,码头理货员仔细检查箱体、铅封和箱体四周张贴与箱内货物相应的危险品标志,并仔细核对箱号,发现不符或异常,通知船方并记录。b)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进入码头时,承运人需持港监签署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检查桥工作人员仔细检查箱体、铅封和箱体四周张贴与箱内货物相应的危险品标志,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8)8)集装箱车辆出入口通道上方应设置摄像机,对箱(车)顶进行监控。4.6进入装卸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应办理相关手续,按指定线路行驶。《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4.7企业应定期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测量,并保存测量及清淤记录;定期对码头、罐区等地面沉降情况进行观测,并保存观测记录。4.8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1)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破土作业;4)临时用电作业;5)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