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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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根据《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粤环[2001]4号)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对我市进口废塑料、废钢铁(以下简称“两废”)的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市局制订《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两废”进口和利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中所指的“两废”进口单位,是指从事“两废”进口的对外贸易单位;利用单位,是指对进口的“两废”进行加工、生产利用的单位。二、进口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复印件。三、进口单位在“两废”进口之后,必须在“两废”移送给利用单位之前,提进口“两废”的《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两废”的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四、进口的“两废”必须由《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规定的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加工利用单位或加工利用地点;进口单位不得将“两废”销售给该利用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五、市内的利用单位在“两废”报关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物环境评价报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两废”合同书复印件,在该批“两废”到达利用单位的仓库(货场)之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利用单位报送的《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必须进行三份之一的抽查。六、发票管理。(一)、进口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条报送复印件的,不准向利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供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进口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出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利用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报送复印件的,对该批“两废”的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七、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揭阳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进口废塑料、废钢铁报告(查验)表进口单位名称地址利用单位名称地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文号日期报关单编号海关地址进口货物名称数量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起止起止运输方式吨数运输发票号码货物堆放地址利用单位报送日期(盖章)年月日抽查记录抽查人员:年月日运输方式填写:船运、汽车运输、火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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