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浏览次数:39日期:2010年1月1日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结构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并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外,招标人自愿招标的其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六条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在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备案,并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各设区市依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在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备案,并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均有权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等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省、设区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是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的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与协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二)指导、协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第十三条设在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省室内装饰招标办,依法具体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室内装饰装修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方案、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备案条件;(二)依法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实施监督;(三)监督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四)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交易服务体制;(五)总结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验,提供咨询服务。各设区市、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形式、实施方案、行政监督程序、公告方式、资格审查程序、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标底设置、使用等,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当依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活动。开标、评标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推荐专家候选人名单,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确定。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第二十一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一)招标投标代理;(二)咨询招标投标有关事宜;(三)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四)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预(概)算;(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代理与咨询业务。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造价资质。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管理的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的法规和规章,草拟或制定本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指导、协调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活动;(三)负责全省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等级核定及《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检;(四)组织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招标代理认证资格或《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申请陕西省装饰招标代理资质,应当向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资质核定决定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资质合格的,予以办理《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出卖和仿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第二十五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和叁级。新成立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暂定资格;取得暂定资格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经营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核定装饰招标代理资质等级。第二十六条申请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中介组织,除应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二)专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三)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五人。第二十七条申请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中介组织,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装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组织、营业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第二十八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壹级装饰招标代理机构:1、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八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六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4、最近一年内独立代理中标额一千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少于五个,或者累计中标额不少于一亿元;5、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十人。(二)贰级装饰招标代理机构:1、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四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三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4、最近一年内独立代理中标额八百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少于四个,或者累计中标额不少于五千万元;5、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八人。(三)叁级装饰招标代理机构:1、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担任;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六十万元;4、最近一年内独立代理中标额五百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二个,或者累计中标额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5、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八人。上述“专业”或“相关专业”,是指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环境艺术、工艺美术、工程经济(会计、审计、造价类等)、法律类专业。第二十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装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装饰招标代理暂定资格证书;(三)营业执照;(四)组织、营业章程;(五)验资证明;(六)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七)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八)独立代理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资料;(九)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范围:壹级资质:可代理各类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贰级资质:可代理标的额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叁级资质:可代理标的额八百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暂定资质:可代理标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第三十一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限定的代理范围承揽代理业务。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每年审核检验一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第三十三条取得暂定资格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暂定期满后,未申请定级或年检不符合定级条件的,其暂定资格可保留一年。连续两年未申请定级或年检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资格。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转卖其承揽的代理业务。第三十五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代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但项目所在地装饰招标管理监督部门有权对其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第三十七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合并、撤消、解散、破产,或者名称、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履行变更手续或终止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或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机构消亡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八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方资料、代理项目资料及招标活动中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十九条装饰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收缴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涂改、复制、转借、出卖、伪造装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