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门户网站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5年3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通过发布目录公告、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把建设科技成果应用于建设行业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应当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做好服务工作。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称技术公告)。技术公告应当包括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的要求,配套制定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称推广项目)。推广项目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技术公告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征集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有新的替代技术。替代技术应当是技术公告中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第十三条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一)保障性住房项目;(二)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三)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对技术公告限用和禁用的技术或者产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审查、监督内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建设教育培训的内容。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专业继续教育、职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科技成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的建设科技成果,其推广应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领域内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发布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的;(二)收受相关单位礼物或者吃请的;(三)对投诉举报查处不力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