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6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安全和服务第四章公共秩序和场容管理第五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营、统一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机场安全、有序运营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民用运输机场布局,指导机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长途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核报与审批机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机场建设与运营中有关问题;(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机场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控制等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施用地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消防、突发事件处置、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无线电管理、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八)体育部门负责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空中运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九)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气象探测气球、系留气球等活动进行管理,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关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为旅客和货主等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做好驻机场单位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场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秩序、建设施工、场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设置等综合管理;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第十条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总体规划划定机场控制用地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在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修建民居、交通设施外,禁止修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禁止铺设与机场以及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居民生活无关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设施。修建临时性设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第十二条机场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机场区域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十三条机场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相关所有权人或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责任人承担。第十六条在机场区域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和明显标识。需要连接、迁移、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更改、拆除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纸等资料报机场管理机构存档。第十七条在机场区域施工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场地,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占用、开挖公共道路的,参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机场管理机构交纳道路占用费、工程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第十八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九条毗邻机场进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前,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安全运行。毗邻机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机场基础设施不受损坏。造成机场基础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工程需要迁移、改建机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安全和服务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负责自身经营业务以及经营场地内的安全工作,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共同保障机场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共同维护机场的生产运营秩序。第二十二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接受安全检查,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遵守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运营、无障碍、医疗救助等设施设备,履行服务规范和承诺,为旅客、货主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常运行。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及时通告相关信息,为旅客提供相应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机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擅自饲养、丢弃动物,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教练驾驶车辆等;(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强占机场设施、设备或者飞行区,影响机场正常运营;(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七)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航站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八)冲击、堵塞机场值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等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九)移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标识标牌;(十)围攻、殴打航空服务工作人员;(十一)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对醉酒等可能影响机场秩序的乘客,可以劝阻或者拒绝其进入机场控制区。第二十七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机场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会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机场突发事件应急会商机制,负责机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与协调。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在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通信、气象、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九条发生围堵、冲击机场或者因航班延误导致旅客大量滞留等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的紧急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请求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协助;接到请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集力量,进行疏导和处理,恢复机场运营秩序。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区域内从事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广告等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责任等事项。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公共秩序和场容管理第三十二条进入机场公共区域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和调度。第三十三条在机场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遵守车辆运营相关规定,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站点和场地内排队候客、按序载客、服从调度。第三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开展庆典、募捐、文娱、体育、咨询、展销、促销、影视片拍摄等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场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划定驻机场单位场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标准和要求。驻机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要求,维护好本单位责任区场容环境卫生。遇冰冻、雨雪等情形影响机场正常运行时,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开展应对工作。第三十六条在机场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