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和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前言1、教材(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2、理论和答辨考试中必备(最低限度)法规标准如下:(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22号令)及三个附件(国质检锅[2003]第194号文)(3)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及一号修改单)(5)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及一号修改单)(6)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7)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8)JB/T4709-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9)JB4744—2000《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3、培训考核目的:共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协会的这期培训考核班,为造就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焊接)责任工程师而努力。第一章国内外相关压力容器制造(设计)法规与标准第一节国内法规和标准一、我国的法规体系框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第一节国内法规和标准第一层次: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正在争取立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第一节国内法规和标准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第三层次:政府规章(行政规章)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本法规体系表所述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泛指国家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签发的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政府规章。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泛指经过规定的编制、审定,由总局授权锅炉局局长签署、以国家总局名义公布的文件。是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第五层次:压力容器相关标准A、压力容器材料标准;B、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如:GB150、GB151、GB12337、JB4732;C、试验方法标准,如GB228、GB232、GB/T229、GB4334、JB4730。三、安全技术规范1、安全技术规范的分类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将安全技术规范分为综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大类。综合类规范以安全监察管理内容为主,并将适用于各类设备的综合性规范划入其中;其他各类设备规范以该类设备的全过程控制为主,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2、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点①全方位:在单位(机构)、人员、设备、方法等方面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方位;②全过程: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等环节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过程;③全覆盖: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材料、安全附件等设备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覆盖。3、安全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为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体现开放立法的原则,具体起草工作由起草组负责。起草组由安全技术规范涉及领域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4、安全技术规范的审批①全国征求意见;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③主要涉及管理要求的安全技术规范,由质检总局领导签发;主要涉及技术要求的安全技术规范,由质检总局领导授权特种设备局局长签署。已批准的安全技术规范的目录由质检总局予以公布。四、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现状1、最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1955年。2、第一个行政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3、第一次对7类特种设备制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4、目前我国已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70余个,涉及7类特种设备,技术标准近千项。四、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现状1、最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1955年。2、第一个行政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3、第一次对7类特种设备制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4、目前我国已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70余个,涉及7类特种设备,技术标准近千项。5、存在的主要问题--现有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不能涵盖全部的特种设备;--仅占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新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新确定的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20%左右;-已有的法规规范由于主管部门调整、技术进步、市场经济体制变化等原因,造成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在协调性、体现科技技术含量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我国技术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体系,是一项十分浩大和紧迫的任务。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将建立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体系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五、压力容器制造(设计)相关法规标准1-1教材中提到: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民法、刑法;1-2行政许可法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令第22号)五、压力容器制造(设计)相关法规标准1-1教材中提到: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民法、刑法;1-2行政许可法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令第22号)4-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7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4-8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4-9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10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11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4-12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4-1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4-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4-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5-1压力容器材料标准5-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正在修改中)JB4744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GB5099无缝气瓶JB/T4736-2002补强圈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JB/T4747-2002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JB/T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六、压力容器制造(设计)相关法规介绍1、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第7号主席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在《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许可设定中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施行。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许可的要求中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确定了8个行政许可项目:(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4)气瓶充装许可(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1)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并接受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也应当执行此办法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的界定。(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A、B、C、D四个级别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及境外生产用于境内的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级别确定时应引起重视的是:①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尤其对介质有毒性危害程度及爆炸性的判断;②各级别间不存在替代的情况,同级别根据范围不同有不同的级别代号,其间也不存在替代的情况;③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持有A级或C级许可;④单一种类产品的限制,限制产品、制造方法、材质、种类或用途等;⑤承压部件。家质检总局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封头制造许可级别(质检特函[2004]12号函)中做了补充规定。(3)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的合法注册;②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③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④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其中第①、②项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要求;第③项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共17个质量基本要素;第④项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更具体的内容应当依据各产品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产品标准。(4)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不得超出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生产,在产品随机文件上附许可证的复印件、在产品铭牌上标注与许可证一致的单位名称和编号,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现变更时及时申报,增项或到期换证提出申请,接受安全监察或产品监督检验等;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中明确此方面的内容。压力容器制造(设计)法规标准体系图国家法律如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等部门规章如22号令行政法规如条例质保体系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如容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