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管理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隐患追究处理1、重大安全隐患(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1000元;(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500元;(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1000元;(6)对重大隐患单位挂红牌进行考核,要求停产整顿。2、较大安全隐患(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500元;(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300元;(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500元;(6)对较大隐患单位挂黄牌进行考核,要求整改治理。3、严重安全隐患(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200元;(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100元;4、一般安全隐患执行霍煤电“三违”“隐患”分类标准进行追究处理。六、有关规定1、各分管领导、业务保安科室必须高度重视隐患分析。隐患查出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凡不组织、不分析、不处理的对隐患分析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2、各隐患单位负责人、作业现场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参加隐患分析,不按规定参加分析,每人罚款200元。3、隐患调查分析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审批后通报执行。4、对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5、隐患的罚款,由安全部门统一开具罚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财务、劳资部门执行。附:“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严重隐患”分类标准“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严重隐患”分类标准一、重大安全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三)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1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1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1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1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1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1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2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2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2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2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2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七)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3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3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3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4、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35、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36、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37、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十)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8、单回路供电的;39、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十一)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41、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4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4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十三)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4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47、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十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48、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49、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50、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51、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52、根据隐患分析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二、较大安全隐患(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1、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二)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27、瓦斯矿井未实现“三专两闭锁”;2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3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3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3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3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34、机电设备出现失爆、不完好继续运行的;35、各类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36、在巷道开口、石门揭煤的施工期间没有执行防突管理规定施工探放孔的。(三)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37、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38、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39、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4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4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42、从事危化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43、运输危化品的槽罐、容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而使用的;44、运输、装卸危化品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45、运输危化品时,未配备押运员的;46、煤层气储配场所未使用双回路电源供电的;47、煤层气储配场所与周围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48、根据隐患分析认定为较大安全隐患的。三、严重安全隐患(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9、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10、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二)矿井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采掘12、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13、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14、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15、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1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17、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18、超前回柱(超前替棚);19、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20、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21、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22、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23、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24、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25、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26、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