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中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有限性[摘要]选举民主是选民依据多数裁定原则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民主形式.多数裁定原则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一致性的结合.然而多数裁定原则也具有自身的局限,具体表现为:一是多数裁定的结果并不一定代表普遍利益;二是多数裁定可能会产生选举结果的不一致;三是多数裁定可能对选民个人权利构成损害;四是多数裁定可能扭曲公民意识.因此,实践中需正确认识多数裁定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正确应对.[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有限性多数裁定是选举民主的基本原则,它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但也存在许多难以弥补的不足,正确认识和看待多数裁定的地位作用,是科学把握现代民主理论的重要前提.一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基础选举民主运用多数裁定原则聚合选民的偏好,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平等的需要;二是一致行动的要求;三是成本效率的考虑.(一)平等的需要采用多数裁定是由于在选举民主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决策权,所以多数有权推动剩余的少数与其采取同样的行动,遵守同样的规则.既然每一个人都已经彼此平等,所以任何个人都不应该具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进行政治决定的时候,服从多数的意见显然是最合理的.选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成本分担者以及利益分享者的平等义务与权利是不能有差异的,所以在选举民主中每一票都有神圣的价值并成为团结整个社会的关键仪式.卢梭指出,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是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后来,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唐斯在与塔洛克的学术争论中指出:简单多数规则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是,每一个投票人都与其他的投票人地位平等.因而,当争论发生时,由更多投票者告诉更少投票者应该做什么,要比反过来更好.惟一能够实现这种结果的切实可行的安排就是简单多数规则._2n同时,少数服从多数,其意义只是在某一个期间在政策上和权力上少数对多数让步,在基本的权利上少数与多数仍然是毫无分别的J('.总之,出于对平等的热爱,采用多数裁定是当前选举民主运作的必然准则.(二)一致行动的要求杰弗逊在论述多数裁定合理性时曾经指出:从价值层面说,以人民统治为政治目标,必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要求遵从大多数人的意志;从工具层面说,以保障政府的有效运行为现实目标,这一原则在约束政府的行为应该以多数人意志为准绳的同时,又保障政府不因少数人的反对而瘫痪.即人类需要有效率地一致行动.正如洛克所述,多数决定原则的根据是,人们在组成社会之后便成为一个整体,而一个整体则应该具有一种统一的行动方向,这个方向当然是由种种推动力量中较强的一种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较强的力量便是多数人的同意.一个社会能容纳许多差异性但是任何社会都必然具备某些共同准则和政策,而无论其是如同在马路的哪一边行驶一样的微不足道,还是如同是否保留死刑一样的重要.因此,选举民主的原则应当是,当全体一致不能达成时,就该根据多数人的意愿或愿望来解决事务儿.并且由于我们认定存在一个政府和共同的需要,民主原则就要求少数人必须接受自己所反对的多数人作出的决定.可见,一致行动是民主有效发挥作用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成本效率的考虑也有一些学者从公共选择理论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论证多数裁定的合理性.公共选择理论将选民视为理性的个人,个人在参与选举时受到效用最大化的引导,换句话说,就是要使成本最低而收益最大.但是,在集体行动中人们常常面对两种成本:决策成本与外在成本.决策成本是个人让其他人接受共同主张的成本,它随着参与决定人数的增加而增加,因为人多时相互之间讨价还价的难度随之增大.外在成本是集体决定与个人主张不一致时个人的损失,它随赞同集体决定的人数的增加而减少.当赞同的人为百分之百,即一致同意时,个人不承担外在成本.但这时决策成本很高,尤其是国家范围内大规模的决策.公共选择理论学家经过分析后认为,多数裁定是相对理想的规则,因为此时决策成本与外在成本之和相对较低.所以基于成本效率的分析,采用多数裁定原则会有更好的收益.总之,由于人类对于平等,一致行动以及效率的考虑,多数裁定成为选举民主可以接受的最好选择.然而采用多数裁定原则就能够保证选择出最优秀的候选人吗?占居多数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吗?显然答案是不确定的.二,多数裁定原则的有限性在现代科学高倍的显微镜下,人们以精确的数理分析验证选举民主,几乎一致地发现,选举民主不止是不完美的,甚至是病态的.(一)多数裁定的结果并不一定代表普遍利益精英民主理论家熊彼特指出,总体说来,我们所有的人作为个体所需要的和我们作为一个共同体所需要的是不同的.即使是全体一致也不能确保普遍的和共同的善的成功.众意不等于公意,多数人的意志不等于人民的意志.正如卢梭强调的,社会的普遍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意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大于个人意志的总和.因此,他非常清楚地断言,多数人的决定并不必然体现公意或者表达了普遍利益,这要取决于每一个人是仅仅按照他或她的个人利益去行动和投票呢,还是考虑到了共同体的利益,并按照共同体的利益去行动.至少在这一点上,他同麦迪逊和其他美国宪政主义者观点一致,他们也不认为多数决定就必然正确.卢梭敏锐地觉察到了多数人的决定即使是一致的决定也不必然正确.所谓正确,就是不仅是根据任何特殊个体的道德标准的正确,而且在共同体自身的善的观点而言也是正确的.例如边沁就把(通过功利原则得到的)正确答案与多数人的意见区分开来,虽然他也相信普遍的同意提供了普遍效用可靠而清晰的标志和直接的证据.不仅如此,多数人的选择也未必是最智慧的选择.约翰?杜威曾明确而又精当地表达了这一立场.他写道:多数规则本身正如它的批评者所指责的那样愚蠢.但这种状况绝不仅仅限于多数规则.这是因为数人头的制度迫使我们放弃了讨论,商议和说服的方式5』(.在J.F.斯蒂芬看来,民主制度是以点人头的方式而非砍人头的方式来比较谁的力量强大.最智慧的一方并不一定会赢,因为赢家往往是在一段时间中能显示其优势力量的一方,其方式是争取最大多数的同情和支持.少数只能让步,其原因并不是他们承认自己错了,而是他们经多数的说服而知道自己是少数.总之,多数人的意见未必是最好的意见,由多数人选择产生的公职人员也未必是最能代表人民利益的合格当选者.(二)多数裁定可能会产生选举结果的不一致多数裁定可能会导致选举结果的不一致,即投票悖论.早在18世纪,孔多塞就指出,在个人偏好给定的情况下,加总这些偏好所获得的结果可能会使选举产生所谓的循环悖论.l9世纪的南森则进一步证明,在个体偏好与集体偏好之间,民主程序性不满足通常所理解的理性条件肯尼斯阿罗更是以严密的数学推理为工具,在1951年提出了着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进一步说明依据个人利益的汇聚来实现公意或共同福利是不现实的.阿罗证明从个人偏好出发来理性地导出社会选择是不可能的,因为会发生难以避免的投票循环的悖论,除非采取独裁的方式.阿罗不可能定理对投票制度中的多数裁定原则的打击类似于能量守恒定律对于永动机的打击,是最根本和彻底的.阿罗的理论得到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后续的相关研究虽然从各个角度对这一定理提出置疑,但却无法憾动这一理论的根基①.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对于汇聚选民偏好的多数裁定所导致的悖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后指出,阿罗不可能定理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缺乏信息基础的多数裁定确实会产生严重的谬误和不一致.不仅如此,多数组成人员的不连贯性也容易导致选举结果的不连贯性.多数裁定原则导致选举的结果一般都是不能令任何人感到完全满意的妥协之物.(三)多数裁定对选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哈耶克认为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具有内在的反自由的机理,尤其是当社会中存在明显利益分歧的多个少数群体,或者多数长期固定不变时,多数裁定可能成为葬送民主的手段.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完全不同于习惯与制度得以生成的自由发展进程,因为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所具有的强制品格,垄断品格以及排他品格,完全摧毁其内在的种种自我纠错的力量,然而正是这些自我纠错的力量在自由社会中能使错误的方案被等待放弃,使成功的努力得以处于支配地位.l6j('哈耶克认为,多数裁定实际上标志着从政府只有促进自生自发秩序的有限权力,到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这种观念和政制的转换.而且,在民主的实际发展中,人们关于这种多数原则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就是从相信只有多数所认可的规则才应当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发展到相信多数所认可的所有规则对所有人都有这种约束力,并且多数有权用任何方式解决任何特定的问题.这被哈耶克称为多数裁定的路径依赖趋向,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些情况,即多数因受其自己作出的决定的强迫,而不得不采取一些既不是他们所预期的也不是他们所欲求的进一步行动¨6J(H拍.在缺乏共同原则的指导下,某一项个别决策的可能只是旨在应对某一种选定情况,但是这种决定却会产生一种期望,即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与此类似的情况,政府就将采取相同的行动.多数统治导致政治家们简单地将多数人的投票偏好作为自己当选的风向标,而缺少创意或以人类共同的原则实施对多数人的引导,这样,政治家的任务就在于此,发现何谓大多数人的意见,而绝不是传播那些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有可能成为多数意见的新观念'.这使得社会趋于保守而缺乏进步的动力.总之,多数裁定的保守和僵化倾向不利于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四)多数裁定对公民意识的扭曲在选举民主中广泛存在着互投赞成票,阶级立法,中位投票等策略投票现象.在这种讨价还价的策略投票中形成的所谓多数并不是在一般性规则上形成共识的多数,而是通过收买,贿赂那些在选举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小群体拼凑成的多数;达成的共同行动纲领也不是多数的共同意见,而是不同个人和群体根据互不协调的愿望而达成的大杂烩,这无疑严重扭曲了公民意识.吉巴德和塞特维于1973年证明了吉巴德一塞特维不可能性定理,向人们展示了选举过程中互投赞成票,讨价还价,玩弄权术的动态过程,暴露了多数裁定下投票交易的种种弊端.而哈耶克从党派立法的角度考察了利益集团影响下的选举民主.他认为,党派立法会导致民主社会的衰败,甚至使民主程序蜕化为贿选过程的代名词,指称安抚与酬报那些特殊利益群体的做法的代名词_8J(啪.唐斯指出,在一个多数决策的模型中,如果个人偏好都是单峰的,则反映中间投票人意愿的那种政策会最终获胜,因为选择该政策会使一个团体的福利损失最小.中间投票人定理的另一个含义是: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治家,要想获得极大量的选票,必须使自己的竞选方案与纲领符合中间投票人的意愿.就是说,他要赢得选举的胜利,必须保持中庸.总而言之,大多数选民既不了解也不关心选举中涉及的大部分内容,但是他们却会随时准备赞同这些内容,以此作为实现自己愿望的代价.这种现象是由于多数拥有无限权力,这种多数拥有无限权力的民主政治是敲诈政治,腐败政治,这种选举民主是贿选过程的代名词.三,对多数裁定原则的修正与启示虽然多数裁定受到诸多质疑,但当前仍然存在强烈的倾向,即把多数裁定原则作为选举民主的单纯决定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没有可以替代的更好的方案;另一方面多数裁定原则仍然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范例.当前出于对多数裁定的不满,很多学者已经提出了一些对这一原则的修正意见.普遍的观点认为,选举民主中的多数裁定原则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全体人民的参与,审慎的思考,扩大信息基础,根据情况灵活变化多数的比例等.①阿罗不可能定理是以三个以上候选人对象和两个以上选民为前提的,如果只有两个候选对象,也就不存在投票悖论.此外,在选民数量很多而候选人对象又非常少的情况下,出现投票悖论的概率也很低.卢梭曾提出,多数原则有一个前提,就是全体人民都积极地参与投票,并自由地表达公意,这样,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也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存在是否合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