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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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8]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见附件)。现将这两个草案及起草说明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0年6月18日前返回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lgb220@126.com。联系人及电话:吴柏海(010)842382248534(传真)附件: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2附件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三章流转当事人第四章流转方式第五章流转合同第六章流转管理第七章有关责任第八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林权流转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的转移其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第三条【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林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到保护。第四条【流转管理负责机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或者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的原则】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5第六条【允许流转范围】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第七条【禁止流转范围】下列集体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无林权证的;(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四)已经抵押的;(五)属于国防林的;(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第三章流转当事人第八条【当事人适格条件】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当事人平等协商和接受监管】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流出方权利】流出方有权自主决定其依法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流出方有权依照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收回相关林权。6第十一条【委托流转】流出方可以委托他人流转其林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第十二条【流出方义务】流出方应当确保流转的林权真实、有效、合法、准确,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第十三条【流入方资格】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流入方权利】流入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流入方义务】流入方应当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金。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履行法律规定的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义务。第十六条【林地投入补偿】流入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由流出方依法收回林地时,流入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第四章流转方式第十七条【流转方式】林权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第十八条【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申请后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7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流出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方备案。第十九条【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流出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二十条【其他方式获得的林权的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获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第二十一条【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30日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林权的再流转】流入方有权依法将其林权实行再流转。流入方再流转其通过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证的,应当取得原流出方的同意。第二十三条【流转期限】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以转让的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五章流转合同第二十四条【流转合同】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8(二)流转的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林地的用途;(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八)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林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合同鉴证】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六章流转管理第二十六条【流转备案制度】流出方提出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流转登记制度】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林地采取转包、出租流转的,流转双方要求对林木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林权登记管理规定办理。9第二十八条【变更登记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变更登记补办】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权,未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林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十条【流转信息系统建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册和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载林权流转情况。第三十一条【流转档案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转合同签署的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依法归档,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流转收益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支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其所有。第三十三条【流转评估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时,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流转其林权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调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从事调查和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第三十五条【林权流转争议解决】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10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有关责任第三十六条【无效流转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规定流转林权的,该流转行为无效,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变更登记条件的林权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林权流转管理有关规定。第四十条【林权及其流转方式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转让是指经流出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流入方,由流入方履行相应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林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11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相应调整。出租是指流出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流入方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流出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流入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流出方负责。转包是指流出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流入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入股是指流出方与他人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权折合成股权,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林地林木资产的占有,将该林地林木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地林木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林地林木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抵押后,原承包经营关系不变。但是,抵押使作为抵押物的林权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实现抵押时原承包经营关系可能改变。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12关于起草《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对《集体林权流转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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