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承诺书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供应商在定点服务期内郑重承诺:一、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财规〔201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二、保证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服务。按照《如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签订合同,不额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三、保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皋财购〔2016〕1号)规定的要求准备并提供验收资料。配合采购单位或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验收。四、保证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提供稳定的服务,不出现以人手紧等原因拒绝参加政府采购的情形。五、保证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相关联系方式(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方式导致不能联系到本供应商所造成的影响由本供应商承担,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六、保证采用的服务方法、措施、设备、制度符合现行法规、规范要求。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七、承诺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10%的价格优惠。保证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签订采购合同时服务价格不高于之前3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其它直接用户同类服务的价格。八、保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本季度定点服务业务统计表(本季度未发生定点服务业务报送空白报表)。九、同意采购人在实际采购中,可以就价格进行二次询价。十、本供应商承诺发生《协议(定点)采购协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将无条件接收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本供应商将严格按以上承诺进行服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件规定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自本供应商签字之日起在定点服务期内有效。供应商名称(公章):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和联系电话(手机):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