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集团公司定岗定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通信集团的人员总量,科学的核定省分公司各部门、各地市分公司人员编制的标准,从而有效的挖掘员工的工作潜力,提高用人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岗确定各部门的岗位设置,而定编确定了人员的编制。省分公司各部门和地市分公司定岗定编数目属于年初计划制定内容的重要项目,列入组织年度考核项目。第三条定岗定编的标准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相联系,各部门的编制总量由人工成本进行控制。定岗定编的标准根据通信集团的经营状况进行及时修订。(组织保障)第四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及修改定岗定编制度,并统一领导实施。第五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本制度的相关附件,即定岗定编标准,并下发定岗定编计算办法,核定省分各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的人员编制。第六条各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定岗定编标准计算本分公司人员编制,并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实施。第七条各级管理者为各自管理范围定岗定编的执行者,为本人管理范围内定岗定编的第一负责人。(适用范围)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通信集团省分公司各部门、各地市分公司及县市分公司。第二章员工总量(员工总量定义与原则)第八条员工总量是指组织中各类员工的总数(含正式工、合同工、劳务用工及试用、见习、外聘及临时工)。第九条员工总量受各经营单位的营业收入、人工成本、人均人工成本影响。第十条营业收入是指经营实体(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年度业务收入和服务收入的总和。人工成本是指经营实体年度员工薪酬总额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开发成本(费用)的总和。第十一条在相同条件下,对于非核心岗位的新员工招聘,应以临时工、劳务用工为主,正式工为辅,减少正式工的招聘使用数量。第十二条原则上通信集团不再增加正式员工的聘任。(员工总量的核定)第十三条各地市分公司的人工成本根据地市分公司营业收入*薪酬计提比例+管理费用计算。其中:薪酬计提比例由薪酬制度确定,管理费用由省分公司计划部、财务部核定。第十四条各地市人均成本根据上一年度人均成本数据,按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第十五条各地市分公司员工总量指导数据为员工总量=人工成本/人均成本数据。具体数据由各地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计算后连同各项数据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六条省分公司在组织机构及业务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增加人员编制。第三章生产岗位人员定岗定编(生产岗位人员定岗定编依据)第十七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各生产部门的标准岗位设置(含职位名称、职位指责),各地市分公司根据省分公司生产部门标准职位体系,规范本分公司的生产岗位设置,并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八条生产岗位的人员编制受生产岗位的关键驱动因素及驱动量影响。第十九条岗位的关键驱动因素是指影响该岗位任职人员数目的关键因素,即关键职责因素。第二十条驱动量包括驱动总量和人均驱动量。驱动总量指某岗位驱动因素的所有数量。人均驱动量指岗位的任职者能够承担的最大驱动量。第二十一条生产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指导数据为岗位人员编制数量=驱动总量/人均驱动量。(生产岗位定岗定编程序)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分公司负责本分公司的生产岗位人员编制数据(标准职位变动、岗位驱动总量、人均驱动量)的统计,并于每财政年度末汇总本年度相关数据,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三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分生产部门的生产岗位定岗定编数据的汇总以及全省生产岗位定编数据的分析,制定人均驱动量的指导数据。第二十四条各地市分公司根据省分公司生产岗位人均驱动量指导数据、预计下一年度驱动总量数据,预测下一年度生产岗位人员编制,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二十五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分公司生产部门的驱动总量和人员编制数量的核定。第四章管理职能人员定岗定编(职能人员定岗定编依据)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生产部门的职能人员的定岗定编根据标准职位体系确定。第二十七条标准职位体系是指根据职位分析后确定的职位设置体系。标准职位体系受组织机构、业务模式影响。第二十八条管理职能人员与生产岗位人员数量比根据上一年度数量比,进行优化调整。第二十九条原则上管理职能岗位采用一岗一人,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管理职能人员定岗定编流程)第三十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分公司各部门的标准职位体系建设,并指导各地市分公司的职位设置与标准职位体系建设。第三十一条各地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意见,规范本分公司的职位设置,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三十二条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位设置的变更审批与特殊岗位的多人任职情况审批。第三十三条管理职能人员的定岗定编计划于每一财政年度的年初制定。第五章定岗定编数据存档与申诉(数据汇总与存档)第三十四条各地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分公司定岗定编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并根据定岗定编制度规定制定年度用人计划,并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三十五条省分公司负责制定省分公司定岗定编方案,审批各地市分公司用人计划和省分各部门的用人计划。第三十六条定岗定编数据修正期为一年。第三十七条定岗定编相关数据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保存期3年。第三十八条保存期满,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销毁。(定岗定编申诉)第三十九条通信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对省分公司及各地市分公司人员编制由最终决定权,但应尊重人力资源部门意见。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通信集团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废除权归通信集团省分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实施时间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