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价值〔美〕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p.249现代道德哲学以一种平静的启示语调而肇始迄今为止的道德哲学家们未能令人满意地回答他们自己提出的问题,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弄清楚这些问题尤其,未能区分这两个问题:1.我们应当采取哪种行为?2.哪种事物应当为它们本身而实存?最终,在摩尔《伦理学原理》的序言中宣称作了这种区分,意味着要解决这些问题,其日期是1903年1.我们应当采取哪种行为?这是指,“在这个世界上,这种行为将比任何其它可供选择的行为产生更大的的善。”——怎么办(行动)才是正当的?2.哪种事物应当为它们本身而实存?应当为它们本身而实存的事物,是那些我们称它们为“具有内在善的事物”——我们如何才能够知道什么是内在善呢?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P.249J·摩尔《伦理学原理》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的教授“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和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的确企图这样做。”(序P.1)一、伦理学d“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西方古典伦理学寿终正寝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宗教伦理是传统伦理学三大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的西方伦理思想主流,并为现代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演变奠定了历史基础20世纪西方伦理思想的各个流派在不同程度上更新了这三大传统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三大特征一是绝对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理性主义伦理学追求的目标。道德形而上学以某种先验、既定的普遍性原则、观念或人性为出发点,建立超经验的普遍性道德原则。二是立足人类理性本质来寻求和建立道德的普遍性、一般性原则,强调人类理性、精神对道德的决定作用。三是信奉整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道德原则强调人类道德关系和行为的共同性和理想性。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康德的“目的王国”、黑格尔的“社会总体主义”,等等。传统经验主义(感性主义)伦理学的三大特征从古希腊酒神狄奥尼索斯、普罗太戈拉的智者学派、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到17、18世纪英国经验论和法国的唯物主义、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德国的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伦理学(这一传统比理理性主义传统更成熟)特征1.是强调通过经验、观察、归纳推演等来建立实际道德理论,不热衷构建纯粹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特征2.是主张从人的感觉中寻找道德的起源,利益的满足和快乐是道德的起源,也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主要的流派有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霍布斯的利己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等。特征3.是坚持从个人道德经验出发、坚持以个体主义、利己主义为道德原则(个人主义/现实主义)。传统宗教伦理学宗教伦理学是传统西方伦理学的重要一脉从宗教伦理学开展对西方伦理学的考察也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宗教伦理学对理性主义和感性主义伦理学都有一定影响和渗透西方宗教伦理学传统主要是指欧洲中世纪以来被程序化了的各种宗教伦理学理论,是西方当代宗教伦理学的历史渊源《伦理学原理》(1903)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扛鼎之作《伦理学》(1912)是前一本著作的通俗本和某些补充逻辑起点:新实在论者摩尔(G.E.MOORE,1873-1958)出版了《伦理学原理》摩尔因此成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也成为英国实在论的主要发端伦理学因为摩尔被区分为两个大类型:理论的或分析的/实践的或行动的并区分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并创立了“常识合理化的直觉主义伦理学”……被称之为伦理学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开始了对伦理学自身的审慎与反思)他认为,伦理学领域“其实可以定义为:关于那个对于一切此类判断来说,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指“善”这个概念)之全部真理。”伦理学为什么是那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各种伦理哲学家并未提出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答案日常判断的真理性是伦理学关心的伦理学也人类行为的讨论极密切地联系着行为无疑是伦理判断最平常和最广泛有趣的对象伦理学也仅仅被当作探究行为和实践的哲学——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即人类行为什么是善的或恶的?摩尔认为“伦理学”应包括比这更多的东西——用它来包括对“什么是善”作一般探究(P.7)如果是从本原入手,就须告诉我们“什么是善”,进而“什么是行为”但问“行为”就不是本原的,因为“善的行为”是复合的概念,也有恶的或无所谓善恶的行为其他事物也可以是善的善表示了某种行为和某种事物的共有的性质将善仅仅看作是行为就有出错的危险首先须探讨“一般来说,什么是善的”伦理学不讨论个别价值问题,即不处理具体、单个、特殊的事物和事实(如他应送儿子上什么学校);对个人进忠言和规劝,也不是伦理哲学家的事情(P.8)伦理学应讨论“快乐是善”或“唯有快乐是善”这一判断怎样给“善”下定义是一种仅仅属于伦理学的探讨怎样给“善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善”所意味的,事实上是伦理学特有的唯一单纯的思想对象对于“什么是善”,我的回答是:善就是善,并就此了事。(P.11)被问到“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这个答案虽似令人失望,却是极其重要的对于熟悉哲学术语的读者,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达它们的重要性,即是说它们相对于:关于善的诸命题都是综合的,而绝不是分析的。这显然不是无足轻重的问题。“善”是一种单纯的概念正像不能向事先不知道“黄”这个概念的人阐明什么是“黄”一样,也不能向事前不知道“善”这个概念的人阐明什么是“善”给“马”下定义,是因为马有许多不同性质和特质(马是复合的)“黄”和“善”不是复合的,而是单纯的概念,它不是若干部分所组成的“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是无数不能下定义的思想对象之一摩尔认为坚持“善”是不能下定义的,是因为这将减少我们在探索给“善的东西”下定义时犯错误的危险性要力求说明两者的区别:“善的”(形容词)/“善的东西”(善者-名词)“善者”必须是与“善的”这个形容词适合的一个名词“善的”这个形容词,必须是真正适合这一东西整体的,而这一东西又必须是跟形容词本身不同的这很明显,给“善者”(善的名词)下定义,不同于给“善的”(善的形容词)下定义,前者还有其他形容词可下定义断言“快乐和理智是善”,是给“善的”(性质)下定义摩尔要创立“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各种伦理学都中缺乏严格的科学性,伦理学仍然在真理的王国之外徘徊原因是伦理学家“没有精确地发现他们要回答的问题,就试图作回答”……要改变这个情况,就要确定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性质和内容“‘善’是不能下定义的”《伦理学原理》P.75如何对“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善”(good)是一个最单纯的概念,是不可分析,也不能被定义的,是“非自然”性质的——否定此说就会陷于谬误。1、“善”是单纯得不可再分割的词,是一种性质、价值2、“善”与“善的东西”是有区分、截然不同的3、人对“善”的认识是直观的、自明的,不是描述和推导的历史上伦理思想家未对这两者作出区分摩尔指出以往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将“自然性事实”当作与“善”完全相同的东西,于是导致了“自然主义谬误”本质上混淆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自然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善“自然主义谬误”在历史上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些具有“善性质”的东西……进化论伦理学/功利主义/快乐主义……以感觉快乐和享受来定义善;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康德将人的理性/善良意志作为善的同义词这两种伦理思想都未能解决好伦理学的本原问题自然主义没有为伦理判断提供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但自然主义却成为接受错误原理的一个原因——诱骗心灵接受各种错误的的伦理学原理如“善的东西”就是“普遍快乐”的结果关于伦理学的第一个结论:有一个单纯的、不能下定义的、不能分析的对象,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参照它来下定义摩尔认为:自然主义谬误的通病是从存在(is)之中求应当(ought)“是然”(Whatitis)与“应然”(whatoughttobe)混为一谈康德的伦理学局限于形而上学,企图从“应然”、“应当”中求“实在”以上两者形式各异,但殊途同归自然主义(方法)P.44-45自然主义方法,就是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者自然客体集团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自然主义将善等同于简单或复杂的自然客体的单纯或复杂的性质——但善本身并不是一自然性质自然主义最著名的一条伦理准则就是宣传“依照自然而生活”——这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伦理原则,并在卢梭那里再出现但,我们不能说任何事物都是善的,善也不意味着任何自然的事物——这始终是一个有待于探讨的问题关于“进化论”用于伦理学——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优越的种族将存在得更长久摩尔:以自明性的直观方法取代传统的经验归纳或演绎方法……伦理学从规范性实践科学转为纯理论性的元伦理学“善”本身的性质是自明的,是不能下定义、不能分析的边沁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错误,是把“公共幸福”当作道德正义,混淆了作为“目的的善”和作为“手段的善”之间的界线西季威克也有自然主义的错误,未明确区分“快乐”和“快乐的意识”对什么是“善”的说明是不能诉诸于行动的只能诉诸于“善本身”自明的直观……非自然主义或形式主义……伦理学因此被摩尔当作倚门纯粹的知识科学元伦理学(meta-ethics)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标志着元伦理学的兴起元伦理学是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主脉之一通常称为“分析伦理学”,是对传统伦理学的超越与规范伦理学的区分主要是:前者注重于制定各种道德原则、规范,并借助于形而上学或经验科学的方法来确证这写原则、规范的正当性。从亚里斯多德开始的西方伦理学基本都遵循这一主旨,整个西方传统伦理学也可视之为是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号称立足“严密的科学逻辑基础”、是“伦理学科的科学”,注重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命题、判断所表达的含义及其逻辑关系,研究伦理学的语言、词汇,可称之为分析、评判的道德哲学。西方伦理学的历史转换对传统理性主义的挑战及非理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唯意志论和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冲击原本设置的理想化的道德观念和原则,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实际人出相悖,被认为是:“幼稚的心理主义幻想”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也面临困境并蜕变个别经验无法得到普遍性认同新的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方法的引入传统宗教伦理学的也受到冲击及新宗教伦理学的更新二、两种价值分类摩尔认为:全部伦理学的问题不外乎三类1、善是什么意思?这是伦理学的本原问题2、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目的善)3、如何达到善的行为?(手段善)后两类问题正是伦理学作为价值学科的内容构成,说明作为伦理学的价值包含着两方面“内在价值”……“目的善”、“自在善”“外在价值”……“手段善”、“工具价值”某些“就其本身而言是善”1、目的善是事物内在的本性,在独立存在的;手段善是某事物(或行为)与善事物的外在联系,是在关系之中存在的;2、目的善与手段善不同的存在方式决定了两种价值的不同的认知方式……一是直觉/自明性,另一是依赖经验事实的推论;3、目的善(直观)是绝对自明/普遍的、不受任何限制;手段善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只有一定的真理性和确定性;两类价值的区分:伦理学划分为理论/实践……元伦理/规范伦理……绝对的/相对的对于“内在价值”的探讨可归结为“什么是善的”这一问题的理论性探讨;对于“外在价值”的探讨可归结为“什么是应当做的”或“什么行为是正当的”这一问题的实践性探讨“绝对孤立法”和“有机统一性”要通过独立存在来确定某些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要考虑它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下所具有的价值同时,要考虑整体价值和个体价值的关系:一个整体的内在价值跟各个部分价值之和即不同一,也不成比例部分价值和整体价值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部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