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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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产党章程作者:越南共产党文章发于:《当代世界共产党党章党纲选编》当代世界出版社越南共产党章程(越南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补充修改,2006年4月通过)由胡志明创立和培育的越南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进行了“八月革命”,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取得了历次侵略战争的胜利,废除了封建制度和殖民制度,完成了民族解放事业,统一了国家,进行了革新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牢固捍卫了国家独立。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越南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宗旨是把越南建设成为独立、民主、富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国家,消灭剥削,成功实现社会主义,最终达到共产主义。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发扬民族优良传统,吸收人类智慧精华,把握客观规律、时代趋势和国家实际情况,提出正确的、符合人民愿望的政治纲领和革命路线。党是一个严密的、意志和行动统一的组织,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爱护同志,纪律严明,同时执行以下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政治纲领和党章的基础上保持团结,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越南共产党是执政党,尊重、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依靠人民开展党的建设;团结并领导人民进行革命事业。党领导政治体系,同时是该体系的一部分。党领导国家、越南祖国战线和各个政治社会团体,并尊重和发挥其作用。党把工人阶级的真正的爱国主义与纯洁的国际主义相结合,积极为世界人民的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事业作贡献。越南共产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稳固,并经常进行自我革新,自我整顿,不断提高干部党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党的战斗力和领导革命能力。第一章党员第一条1.越南共产党党员是越南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革命战士,为党的宗旨和理想而奋斗终生,把国家、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党的各项决议和国家法律;参加劳动,完成好交付的任务;有健康的道德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群众;服从党的组织和纪律,维护党内团结统一。2.凡年满18周岁,承认并自愿遵守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和党员标准,完成党员任务,参加党的基层组织活动,经过实践证明是优秀的、得到人民信任的越南公民,经过审查都可以加入党。第二条党员的任务是:1.绝对忠于党的革命宗旨和理想,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党的各项决议、指示和国家法律;完成好交付任务;绝对服从党的分工和调动。2.不断学习、锻炼,提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政治品质、革命道德,生活方式健康;与个人主义、机会主义、本位主义、官僚主义、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及其他消极现象作斗争。3.密切联系群众,尊重并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关心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积极参加单位和住地的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宣传并发动家庭成员和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4.参加制定、捍卫党的路线、政策和组织;遵守纪律,维护党内团结统一;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忠于党;进行党员发展工作;依据规定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第三条党员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并参与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进行表决。2.依据中央委员会规定候选、提名和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3.在组织范围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批评、质询;向有关机关提出报告、建议并要求得到答复。4.在党组织对本人作出评议、决定工作或处分时,有权陈述意见。预备党员享有上述权利,但不具有表决、候选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利。第四条党员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入党):1.入党人应当:——提交自愿入党申请书;——向支部忠实回报履历;——有两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在已建立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的地方,青年入党人必须是团员,并得到基层团委和一位正式党员的介绍。在没有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的机关或企业,申请入党人必须是工会会员,并得到基层工会和一位正式党员的介绍。2.介绍人应当:——是正式党员,并与入党人共同工作至少1年以上;——向支部报告入党人的履历、品质、能力,并对本人的介绍负责。对未清楚的情节,应向支部和上级报告,以便审查。3.支部和党委有以下责任:——在支部审查和提出吸收入党建议前,支委要重新检查入党人的条件并听取入党人居住地群众团体的评价意见。有关入党人的政治历史问题依据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执行。——支部对入党人逐个进行审查并提出吸收入党建议,获得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赞成时,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建议;上级党委作出决定后,由支部对逐个入党人举行入党仪式。——基层党委进行审查时,如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赞成吸收入党,可直接向上级党委提出建议。——基层党组织或基层党委的上级党委的常委会有权对逐个入党人进行审查并决定吸收入党。4.尚未有党员或有党员但不具备条件的,由上级党委直接派党员开展宣传、审查、介绍入党工作。特殊情况依据中央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五条1.自支部举行入党仪式之日起入党人应有12个月的预备期。在预备期内,支部要继续进行教育、锻炼并指定正式党员帮助入党人进步。2.预备期满后,支部逐人进行转正审查并进行与吸收入党时相同的表决;仍未满足党员条件的,应向上级党委建议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3.支部关于接纳正式党员的决议须经上级党委批准。4.党员的党龄自转正之日起计算。第六条党证的颁发、管理、党员档案的管理和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要按中央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年龄大、身体弱、自愿减少或不参加党的工作及组织生活的党员由支部审查、决定。第八条1.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中有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奋斗意志薄弱、不执行党员任务、经支部教育后仍没有进步的,支部应审查并向上级党委建议予以除名。2.对上述情况,如党员提出申诉,支部应向上级党委报告。3.党员提出退党的,由支部审查并向上级党委建议批准。第二章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第九条越南共产党的组织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2.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各级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党的领导机关是中央委员会,在各级是党委、支部(简称党委)。3.各级党委向同级大会、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报告工作,并对自身活动负责;定期向直属党组织通报自身活动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党组织和党员要执行党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党的各级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5.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获得本机构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有效。表决前,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个人意见。持少数意见的党员可以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直至全国代表大会反映,但必须严格执行决议,不得传播与党的决议相悖的意见。上级党委应研究、审议其意见;不区别对待持少数意见的党员。6.党组织依据自身权限对各项问题作出决定,但不得与党的原则、路线、政策、国家法律和上级决议相悖。第十条1.党的组织体系应对应于国家的组织体系。2.行政、事业、经济等基层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县委、郡委、市委的领导。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的党组织依据第六章的规定。在特殊地区建立党组织应依据中央委员会的相关规定。3.上级党委可直接决定建立或解散下属党委、支部。第十一条1.任期结束时,党委召开大会,事先向下级通报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2.召集大会的党委应决定代表数量,并依据中央委员会的指导,按党员数量、直属党委数量及各党委的重要程度分配名额。3.出席大会的代表包括召集大会的党委委员和下级大会选举的代表。4.需指定代表的,仅限于依据中央委员会规定、在特殊条件下活动、不能召开大会和选举的党组织。5.出席大会的代表须经大会审查资格并表决通过。召集大会的党委不得取消由下级大会选举的代表资格,但对已被停止参加组织生活、参加党委活动、被起诉、控告或拘留的代表除外。6.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党员参加,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直属党组织派代表出席时,方为有效。7.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席)负责处理与大会相关的事务。第十二条1.党委委员必须具有合格的政治品质、革命道德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严格执行党的组织原则,参加组织生活,遵从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备参加集体领导、完成交付任务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团结干部、党员,得到群众的信赖。2.中央委员会的人数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各级党委委员的人数由该级代表大会依据中央委员会指示作出决定。各级党委应进行革新,保证每届大会的继承性和发展性。3.主席团(主席)指导选举。——代表有权评议、质询被提名的候选人;——选举名单由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实行无记名投票;——当选人应获得半数以上代表或该党委、支部半数以上正式党员的赞成票。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票数多者当选;按票数多少排序产生的名单末尾有多人票数相同且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应对票数相同者进行重新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不需获半数以上赞成。重新选举后票数仍相同时,由大会决定是否重新选举。一次选举所产生的委员人数未满规定人数时,由大会决定是否再次举行选举。第十三条1.新一届党委承担上届党委移交的工作,自被选举产生并得到上级党委批准之日起开展工作。2.需补充不足的党委委员时,由党委提出建议,上级党委直接作出决定;补充后的党委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大会决定的党委委员总数。确有需要的,由上级党委直接指定增加部分下级党委委员。3.如确有需要,上级党委有权对部分下级党委委员进行调动,但不得超过大会选举的党委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一。4.党委委员申请退出党委的,由党委审查并向上级党委提出建议,上级党委直接作出决定;是中央委员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是省级以下党委的现任党委委员,在决定退休或调动到党委以外的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该党委的委员职务。中央委员在决定从党、政府或其他团体机关离职退休后,不再担任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5.新成立的党组织由上级党委直接指定临时党委;自被指定之日起最迟一年内,该党组织应举行大会;需要推迟的,须经上级党委直接批准。6.不能召开大会的党组织,由上级党委直接指定该组织的党委。第十四条1.各级党委在中央委员会指导下,可设立参谋和办事机构。2.必要时党委可设立党的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组,并在其完成任务后予以解散。第三章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第十五条1.中央委员会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时间不得超过1年。2.大会总结贯彻落实上届任期决议的情况;决定下届任期党的路线、政策;根据需要补充、修改党的政治纲领和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数量由大会决定。中央委员出现空缺时,由中央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中央候补委员中审议确定递补人选。3.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半数以上直属党委要求时,中央委员会可召开特别全国代表大会。参加特别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现任中央委员和曾参加本届全国代表大会并仍具备资格的代表。第十六条1.中央委员会指导贯彻政治纲领、党章和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对内、对外、群众和党建工作的方针、政策;筹备下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必要时召开的特别全国代表大会(如果召开)。2.中央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不定期会议。第十七条1.中央委员会选举政治局;在政治局委员中选举总书记;设立中央书记处,成员由总书记、政治局指定的部分政治局委员以及由中央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选举中央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量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总书记不能连续担任两个以上任期。2.政治局领导并检查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对方针、政策、组织、干部等问题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中央全会并筹备其内容;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或根据中央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3.书记处负责党的日常任务:指导党建和群众工作;检查党关于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对外工作决议或指示的落实情况;指导政治系统内各组织间的相互配合;决定部分组织、干部问题以及中央委员会分工的其他问题;指导或检查将提交政治局审议决定的各项问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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