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德法律化再探讨——从事不关己高高挂开始的探讨作者:周四下午第7、8节思修第二小组(仇畅、梁庭源、范亦启、朱倬燊、张奇)指导老师:马建青、卢军霞摘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后,有部分在原有观念中的道德有关行为正在偏离轨道。而针对这个问题,如何引导本应由道德发挥作用、进行支配的思维或者行为,使其充分地表现出原本应有的价值显得非常重要。在这方面,除社会教育的因素外,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而本篇作业报告,将就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其意义进行相关探讨,并针对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建议。关键词: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精神文明建设绪论这一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主题,最初是从如何“校园内到处看到自行车倾倒却没有人扶起”这个简单的现象的探讨开始的。组员首先指出了无动于衷的路人的心理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至于这个问题究竟是社会中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导致这个结果,组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道德的沦丧,有的认为是法律的缺失。之后,有组员认为,这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只能由道德支配。而另有组员认为,在道德失效的时候就应由法律来维持相关秩序。之后,针对这个话题,组内产生一系列疑问:这为什么是道德问题?如果立法会出现什么情况?立法是不是就是可以解决问题?立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直觉或者说思维惯性告诉我们,这个不能立?是不是因为将会很多人犯法就不能立法?为什么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什么人们会有这种法不责众的想法?如何应对法不责众?什么东西可以立法?最终,组内的讨论得出小组对于该现象的看法,认为该现象在本质上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世界观方面,“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何在?”,二是在方法论方面,“道德法律化是否可行?如何避免法不责众成为法不制众?”。而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小组进行了调查、分析、查阅资料、总结、再次讨论。现实调查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在这现象背后的人群中的心理根源,以更好地分析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并提出观点,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鉴于资源有限,小组仅针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内的大学生(共50人)进行了走访、派发问卷(问卷及其结果见第3~4页)进行抽样调查。同时鉴于现象的普遍性,为了避免有主观遮掩回避心理,问卷以逐题深入的形式设计,并在最后尝试了解人群对道德法律化的看法。2一、小组的问卷设计以及选择分布结果1、你是否见到过自行车倾倒的情况?a)是9+10+10+10+10=49b)否1=12、你是否想过将其扶起?a)是6+6+8+10+7=37b)否4+4+2+3=133、那么,你是否将其扶起?a)是4+4+7+6+7=28b)否6+6+3+4+3=224、若没有扶起,为什么不扶起?a)时间比较紧,比较忙碌3+4+5+5+4=21b)扶起来之后过一会儿还是会倒下2+3+1=6c)这些好事不起眼,也没有人会留意d)把自行车扶起来很麻烦4+1=5e)我扶起了3+3+2+5+5=1835、如果是你看到其他人扶起了自行车,你怎么看?a)很好,好人好事,很感动5+9+7+5+6=32b)一般,应该做的,一会这事情就忘了3+1+5+2=11c)不好,很做作d)有些内疚,我没有行动2+1+2+2=76、如果换成,倒下的是人,你是否将他/她扶起?a)是9+7+8+8+7=39b)否1+3+2+2+3=117、如果是你的自行车倾倒了,你是否希望有人将其扶起?a)希望7+6+8+6+7=34b)没必要3+4+2+4+3=168、你觉得类似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来处理?a)是2+2+1=5b)否10+8+8+10+9=454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针对得出的数据,小组对各个调查题目,进行了逐条分析讨论,整理后,得出以下观点,内容如下。道德的作用的发挥是潜意识的、也是深远的。从问卷第二题的数据中可以看出,选择为善是绝大多数人在潜意识里面的第一反应,也能反映出在当前社会下,道德在精神上的作用并没有被物质化,总体上,人群的道德观念是正确、良好的。利益权衡往往导致为善成为次优选择。从问卷第四题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很多情况下,在为善的第一反应之后,人们就会将为善这个所作的选择带来的利益以及代价进行权衡,然而多数人,都由于主观评判,将自身利益的比重抬升,使得为善的代价主观上放大了,使得举手之劳似乎成了千斤之重。人们更乐于充当为善者的观察者。从问卷第四、五、七题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为善是潜意识的,而行动是要付出代价,于是,很多人为了摆脱一种内疚感,在心理上将自己“置身事外”,与他们无关,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为了一个“恰如其分”的借口,通过划分利益界限,推脱自己所背负的道德义务。而站在观察者的位置,认为只要自己做出了正确的判断,肯定了正确行为,就能够将自己归为“好”的一方,却没有批评、反思那些不应该的行为,这种情况也有出现,并占有一定比例(接近十分之一)。消极的环境与结果可能会压制道德的作用影响或者成为人们逃避责任的遮羞布。从问卷第四题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由于自行车很可能会再一次倒下,所以就不去扶起来。一个很现实的例子,就是满地垃圾,就不乐于去捡垃圾了,反正都不可能干净了。道德是社会特有的属性。从问卷第六题的数据中可以看出,部分人将社会的理解停留在了人伦的层面,而某些“非人”东西,例如自行车,在特定人群的意识就划在了道德之外,不需要履行道德义务。只当发生在人的身上,才认为是“道德问题”。人群普遍认为道德问题不宜由立法解决。从问卷第八题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反对意见很明显,然而有些道德问题,没有制度或者特定人敦促下,却不断地被人们回避或者推脱,而且由于情况普遍,大家都不会互相指出,竟出现了“道不责众”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法律化?深入探讨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以及第二阶段的现实调查以及分析之后,小组开始围绕一开始两个方面的问题1,进行深入探讨,而形式为,每人针对调查结果以及第一阶段讨论提炼的两到三个观点,查阅文献等资料,进行整理,然后进行组内交流。最后整理为该节内容。1一是在世界观方面,“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何在?”,二是在方法论方面,“道德法律化是否可行?如何避免法不责众成为法不制众?”5一、什么是道德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其界限是什么?解决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这个问题之前,需先清楚什么是道德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清楚两者的区别之后,我们才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首先,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而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然后,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而法律则不同。而道德的内容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社会现象的频频出现,人们对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普遍抱有这样的观念,在道德问题上,当一件事情“无关”自己的利益得失,是我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帮助了他人,但我们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利,没有任何回报,于是我们帮助别人的成本没有通过获得权利来补偿,于是使得一些道德义务难以实现。当然,从现在国内法律要求上看,法律并没有立法来对一个人是否应该帮助别人作出规定,也不会对没帮助别人的人做出惩罚。即,道德与法律界限就是能否赋予对等的权利,且非基本(对人有较高思想觉悟要求)的道德不能成为法律。以“自行车倾倒无人扶起现象”为例子,一般情况下,我们是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帮我们扶起自行车的,同时扶起自行车的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在基本道德的范畴。二、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社会道德内化的非普遍性,使得道德的法律强制成为必要。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似乎就成为人们的第二天性。一般说来,不需要借助于外部的强制,人们即可习惯性地、发自内心地践行道德。但是,由于人们之间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时,是个人的自律以及社会的他律,保障了道德的作用发挥。而显然,单凭个人的自律不足以保证所有人在任何时空条件下均能自觉主动地履行社会道德义务,至于他律(如社会舆论)的强制力仅仅是一种精神迫力,它主要经由道德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并不能也无法直接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社会性强制的此种特点,仍为尚未达到自律境界的人突破社会的道德秩序留下了广阔的“自由”空间。可以说,在仅靠道德自律和作为道德的社会手段的他律无法确保基本的社会道德秩序的情况下,道德的法律强制就成为必要。法律的诞生,不仅与统治阶级的需要相关,而且也是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在利益越来越分化的情况下,道德日渐式微,仅靠道德无法保障基本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秩序又必须获得保障的必然产物。法律成为推进道德和保障基本社会道德秩序的制度屏障。6三、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鉴于现象的普遍性,立法的出现可能就会导致人们的强烈反对。即使时间可以使反对的声音减少,或许也会有人在法律的影响下积极扶起自行车,但这并不能从根本改变大多数人们早已习惯的行为(不扶自行车)。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立法也只是一纸空谈,问题并不能有根本的解决。加之立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用法律对这么一个普遍的现象进行限制改正是极其不合理的,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主要针对执法资源的有限),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使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改变一个因道德而导致的问题是不能有好的结果的,要改变现状终究要靠道德的自我约束和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立法并不现实,也不合理。那么怎样的道德法律化才是可行的呢?第一,道德的法律化只能是社会道德、客观道德的法律化,而不能是个人道德、主观道德的法律化。社会的客观道德是一定社会或集团在长期共同生活实践中,基于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自生自发地所形成的道德共识,并最终生成客观化的社会道德。第二,道德的法律化,只能是基本的社会道德的法律化,而不能是理想的社会道德的法律化。基本的社会道德相对于理想的社会道德有以下两点:(1)是否与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相关。基本的道德是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社会交往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条件;理想道德的遵行与否,则无碍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2)是否能够为多数人普遍遵守。第三,道德的法律化,只能是社会道德中涉及人的行为层面的法律化,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品质层面的法律化。第四,道德的法律化,也只能是上述三个方面道德的有限的法律化,而不能是其全部的法律化。我们说,社会的基础性的道德是法律化的主要对象,但就是基本的社会道德,也并非都能够予以法律化。道德能不能够法律化,与社会的需要和具体道德要求的社会重要性程度相关,对于那些没有较大社会重要性,对他人权利义务没有较大影响的道德要求,既没有必要也是不能够法律化的。如排队的道德,就无需将之法律化。如果连日常生活中的所有道德要求都法律化,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因为这将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可见,法律必须为道德留下足够自由的空间和自治的领域。2四、延伸:如何避免“法不责众”成为“法不治众”在小组讨论中,组员注意到,推行合理、有限制的道德法律化,会出现一个典型的现象——“法不治众”。“法不责众”在适法(或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合法性,但在立法过程中“法不责众”作为一种潜在的立法原则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2《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程秀波(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河南新乡453007)7虑,一是一部法律若是要惩罚绝大多数人,并且这些人并不认可,这样一部法律就彻底沦为一个惩罚工具,而不是引导社会道德向良好方向发展的风向标;二是社会在执法资源方面客观上是有限的,基于在这个社会阶段,普遍的人们都有着(或者说至少都有)基本的道德意识,执法方面不可能也没必要督管大范围的人群。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法不责众”这一思维模式出现在了执法阶段,成了“法不治众”,出现了执法对一个违法群体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