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含义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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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定义: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两个定语+一个标准+一个规范)如何理解?第一,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经济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存在。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必然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具体地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类型的道德;经济关系改变了,道德会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道德又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具有其他意识形态(如政治、法律)所不具备的社会功能(如非强制性),并且它从原始社会产生之后,就一直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且是人们最普遍的行为规范。中国封建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三纲五常”。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者绝对服从于君、父、夫;为君、为父、为夫者为臣、子、妻做出表率。五常指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关系的行为规范。现阶段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20个字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三纲五常”:“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三从四德”:“三从”指: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男人的新三从四德太太出门要跟从,太太命令要服从,太太错了要盲从太太化妆要等得,太太生日要记得,太太花钱要舍得,太太打骂要忍得。第二,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来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范。“善”与“恶”是评价人们道德行为的基本概念。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说,所谓善,是指人们的某一行为或事件,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所谓恶,是指人们的某一行为或事件,违背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善恶是具体的,没有超阶级的、永恒不变的善恶标准。各个时代、各个阶级的善恶标准各不相同,从根本上说,是由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当然,善恶是有一个客观标准,这就是看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善恶评价是运用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特别是人们的良心)等方式,并通过指导、评价、示范、激励、沟通或制约、限制等途径、诉诸人们的良心和个人的觉悟,来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及交往中的行为,及至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行为。道德的这种特点,不象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而是靠说服教育,靠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和培养道德行为习惯来实现的。第四,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类是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关系;一类是社会集体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三类关系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有的还是宗教关系。这些复杂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矛盾,并集中表现为利益上的矛盾。矛盾的解决,除了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等手段之外,还需要用道德手段加以调整或约束。道德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中,主要的特点是要求个人对自己的利益加以必要的节制,即做出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二.道德的特点第一,道德调节的自律性提倡“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说服,劝阻,示范第二,道德调节的稳定性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历史变异性。同时,它又有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的稳定性,变化的速度较慢。第三,道德调节的广泛性从时间上看,从空间上看,从社会群体上看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道德与法律的区别第一,它们的产生条件和发展趋势不同。从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到将来共产主义社会还要存在,而法律只存在于阶级社会。在原始社会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职能,完全由道德承担起来,因而没有也不需要阶级社会意义上的法。在那种条件下,长时期形成的习俗足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当社发展到共产主义公有制阶段时,法律由于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基础,因而将被废除并被其他规范所替代,这种规范实际上属于道德的范畴。共产主义道德将成为全民的道德,在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中起主作用第二,它们依靠的力量不同。法律是以统治阶级政权机关的强制力量为前提的,法律的实行要靠政权中监狱、法院、检察院等惩罚机关来保证。没有这一套机构设施,法的实行就难以想象。道德则不然,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人们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第三,它们产生作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总想把自己意志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使立法的对象既宽又广,以便加强和巩固自己的统治。但是社会生活错综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多层次展开的,面对以善恶、是非、荣辱等道德观念来评价的社会生活,法律往往是无能为力的。道德发生作用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在我国,受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道德都可以和应该谴责,而受道德谴责的一切行为却并不一定都违法。道德谴责社会集体中人际关系上的说谎和不诚实现象,但只有当说谎给他人或组织带来严重损害时,才诉诸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道德干涉的范围是法律所远不及的。(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第一,在调节内容上想到渗透。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往往一方面把基本的道德规范写进法律条文,通过法律的力量推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法制。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一直强制“制礼以崇敬、立刑心明威”,“德威并施”。与此同时,还把“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规范赋予法律的意义,强迫人们严格遵守。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作用日益增长,道德因素的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都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道德义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而宪法也明文规定了对国家干部的要求。第二,在调节功能上相互补充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各司其职,各显其能,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对于一些不能或不宜用法律来调节的行为,就用道德来调节;对于道德调节不了的行为,就用法律来调节。第三,在调节的实施上相互支持为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加强道德教育;为了道德理想的实现,又由法律认可并积极促进。通过法律的作用,就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并在提高道德素质的同时,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成员个人不讲,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也是紧密联系的。当一个人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时,他就不会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去触犯社会主义法律。而一旦个人主义膨胀,道德上逐步堕落,就不可避免地会走上触犯社会主义法律的道路,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我们既要加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又要加强法制教育,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极为重要的条件,二者不能偏废。道德的功能道德生活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给定的东西,总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无定论。但并不是耍嘴皮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关键看谁说服谁。无聊之事。讨论:道德有没有用?没有用: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北京密云付贺功案:为了价值几百元的财物就杀死妇女与儿童,并且是多次做案。他从18岁成年起就以盗窃、抢劫及杀人、强奸罪“三进宫”,前两次出来后照样以盗抢为生,谁要是妨碍了他,他就毫不留情地杀死谁。当听到法庭判处他死刑,他对是否上诉的问题回答说:“不上诉。”并耸了耸肩,提高嗓门说,“判的不重,正好。”“你为什么杀人?”“没为什么,想杀就杀呗。”“为什么连孩子都杀?你怎么下的了手?”“不为什么,下不了手他们怎么能死?”“你一点悔意都没有吗?”“没什么可后悔的。”“想对被害人家属说什么?”“没什么可说的。”“你以前坐过牢并出来,没想过重新做人吗?为什么重新犯罪?”“没什么。”对付贺功这样一个人,道德哲学能做什么呢?有用: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复地思索,它就愈是给人的心灵注入时时翻新、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这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德]康德据警方掌握的调查材料显示,付贺功曾经试图掐死另一名苏醒的孩子,但是在中途却停手了,后来他回答媒体说:“我当时心软了。”这是否是出于一种虽然是短暂出现但却还是单纯的恻隐之心?另一件事是当他被记者问道“判你死刑你怎么看?”“杀人偿命这很正常。”“你怎么弥补罪过?”“我用命来补偿。”“你的一条命能抵几条命吗?”他第一次沉默了,语塞了,不再说话。这是否说明,他耳濡目染的某种道德原则还是起了某种作用,还是在他的心里占有某种地位?我们是否能就此认为,一个如此罪大恶极且麻木不仁的罪犯,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不可杀人”的道德原则,甚至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恻隐之心———虽然那是极其微弱和短暂的。如果的确是如此,如果这样一个罪犯也有这样的可能,那么,我们对道德的力量就还不能那样低估。道德哲学也许还是可以做一点什么,从情感和理性的两条途径,即一方面道德哲学还是有努力申明和论证基本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必要;另一方面,也还可以期望几乎所有人心中存在的恻隐之情能够成为人们履行这种道德原则的动力———虽然这些原则和感情在少数人那里可能极其微弱和晦暗不明。“苏格拉底问题”(Socrates’question)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中,主人公对杀了自己父亲的亲生母亲,在思想中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是继续安于作王子还是冒险为父亲报仇,提出了“生存还是死亡(tobe,ornottobe)”的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想国》第四卷记叙了他们的回答。他们讨论的是,究竟是做正义的事、做好事、做正义的人(不论是否有人知道他是这样的)有利呢,还是做不正义的人、做不正义的事(只要不受到惩罚和补偿)有利呢?苏格拉底的问题,实质是,对人类本身而言,“好的生活”的条件一一正当的生活是什么,人类之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是什么。他要把伦理生活放到人类的福祉中来考虑,于是成为了大问题。关于道德作用的两种片面看法:一:道德决定论所谓道德决定论,就是指那种片面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看成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认为人们的道德水平特别是杰出人物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愿望决定社会的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抱着某种善良的动机,谴责和批判各种罪恶现象,把社会进步的希望寄托在人们的道德完善上,主张对社会进行道德上的改造,甚至认为个别人物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愿望决定社会的发展。道德决定论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根本错误就在于颠倒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同道德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否认生产力发展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夸大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上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它对社会的作用只是一种反作用,受一定历史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的制约。第二:道德无用论所谓道德无用论是指那种片面低估甚至完全否定道德的社会作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认为道德是个人主观上的某种情绪和爱好,并不是具有任何客观的根据,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心所欲的行为,不受任何道德观念的束缚,在他们看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否讲道德只是个人的私事,而与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进步完全无关,因此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起任何作用。例如德国哲学家尼采强调权力意志,认为道德只不过是弱者为了反对强者、限制强者提出来的借口而已,是完全无用的。其错误在于不懂得道德和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道德不是个人主观的情绪和爱好,而是一定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道德根源于社会经济基础,具有客观性,一经形成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积极地为自己所特有的方式反作用与经济基础,对社会有很大的能动作用。1、调节功能2、认识功能(一)道德的调节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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