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法自然=道废自然——“道法自然”是什么意思丁玉新本人曾在网上发表文章(《“道法自然”究竟是什么意思》),探讨“道法自然”的含义问题,得到了近万人次关注。现在看,我需要向广大读者道一万个歉。由于“道法自然”的含义太出人意料了,我当时也没有意识到,所以,今天重新解释一下,算是补救,防止以讹传讹。“道法自然”容易被误解的原因“道法自然”出自《老子五千言》。原文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严格来讲,“道法自然”不是一句完整的话,它的含义取决于这个句子的完整含义。误解原因之一:望文生义古往今来,众多解老者习惯于望文生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道(法自然)”的上文有“天”、“地”、“自然”等词语,所以,人们常常在解释这段话的时候,把“道”与自然界联系在一起来解读。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其实已经被老子所用的“障眼法”蒙蔽了。老子说:“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天下莫能知,而莫能行。言有宗,事有君。夫唯无知,是以我不知!……是以圣被褐怀玉。”大意是:我的话非常容易理解,也非常容易实践。假如天下人没能理解,也就不能实行了。我说的话是有中心的,我讲的事情是有来源的。这哪里是人们不了解呀,而是不符合我的智慧。……是因为圣人外穿粗麻衣而怀里揣2着宝玉。很明显,老子所说的话是有掩盖的。老子所用的“障眼法”不容小视。在历史上,宋徽宗赵佶、明太祖朱元璋虽然御览钦注五千言,但也没有发现其中的奥妙。否则,五千言早就被定性为“反书”,付之一炬了。误解原因之二:前人误导三国时代王弼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前后一贯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经注》,见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第65页,中华书局,1980年)古往今来,对文中的四个“法”字统一取“效法”之意者大有人在。其实,这正是以讹传讹。前人误读,而后人不加思索,信以为真,导致谬误长期流传。误解原因之三:不知解老方法人所共知,老子是东周王室的史官,是研究社会历史演变规律的。他在史言史,实属必然。正所谓:“三句话不离本行。”老子稽古察今,定当阐明社会前进方向。然而,众多的解老成果让人根本看不出史家言论的味道。按照传统的解释来看,老子似乎是研究天文历法的,否则,他不会大谈特谈“天地”、“自然”。其实,正因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3段的含义事关重大,所以,在没有明言真理的政治环境下,老子不得不采取“以字换字”的方法,用精妙的笔触掩盖真实的本义。“道法自然”的真正含义我认为,“道法自然”当为“道废自然”。关于“道”的含义。道,本指“道路”,特指社会发展的途径,人们所遵循的制度。此为抽象含义,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礼·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大道,政治上的最高理想。关于“法”的含义。法,金文通“废”。西周大克鼎铭文“勿法朕命”、西周恒簋盖铭文“勿灋□令”,即为“勿废朕命”。按:命,同“令”。关于“自然”的含义。自然,当然、必然。《史记·乐书》:“故为善者天报之以福,为恶者天与之以殃,其自然者也。”解释“道法自然”,必须联系其上文,不可断章取义。《老子》原文及大意:道大(治理重要),天大(君王重要),地大(地位重要),王亦大(匡正也重要)。域中有四大(划分的区域中有四者重大),而王居其一焉(而匡正居处于第一位)!人法地(人类废除地位),地法天(领土上废除君王),天法道(君王废止领导),道法自然(道路废止是自然的)。【注解】①道,治理、领导。《论语·学而》:“道千乘之国,敬4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何晏集解引包咸曰:“道,治也。”②大,重要、重大。《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③天,古人以天为万物主宰者,借称君王。《左传·宣公四年》:“君,天也。天可逃乎?”④地,地位。《孟子·离娄下》:“禹、稷、颜子,易地则皆然。”赵岐注:“不在其位,故劳佚异。”⑤王,通“匡”。《墨子·迎敌祠》:“唯乃是王。”于省吾《双剑誃诸子新证·墨子二》:“王本应作匡,宋人避讳而改为王……《诗·破斧》:‘四国是皇’,王应麟《诗考》引齐诗作‘四国是匡’,《法言·先知》作‘四国是王’,《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王者皇也,王者匡也。’是皇、匡、王字音近义通。”⑥域,谓划分区域而居。《孟子·公孙丑下》:“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谿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赵岐注:“域民,居民也。”⑦地,领土、属地。《周礼·地官·大司徒》:“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⑧道,同“導(导)”,领导、先导、引导。《左传·隐公五年》:“请君释憾于宋,敝邑为道。”陆德明释文:“道音导,本亦作导。”从上下文来看,“道法自然”确实应该如此解释。凭心而论,“道法自然”的真正含义确实出人意料。然而,其社会意义异常重大。特别是老子颠覆社会制度的伟大思想主张5跃然纸上。通俗解释的不合理性有人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用了一气贯通的手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生命规律精辟涵括、阐述出来。‘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囊括了天地间所有事物的属性,宇宙天地间万事万物均效法或遵循‘道’的‘自然而然’规律。”(《百度百科·道法自然》)对于这样的理解和评价,我是不认同的。因为这种解释是无法实践的。人是无法效仿大地的,大地也不是具有灵性而效仿苍天的。“道效法大自然”,这种理解就更不对了。既然“道”是先天地而产生的,而且是大自然的创造者,那么它怎么会反过来效法大自然呢?本该“自然法道”才对!在《“道法自然”究竟是什么意思》中,我提出了四种解释。第一,“道法自然”理应为“道的法则是自行产生的”。第二,“道法自然”理应为“道的法则在大自然中呈现着”。第三,“道法自然”理应为“道者法自然”。第四,“道法自然”理应为“道在三个事物(两个实物与二者相互作用的无形法则)当中去自己发现”。其中,第四种解释最为荒廖。在此,我郑重声明:这四种解释都是不符合老子本义的,请读者勿信勿用。从老子的身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规律是道,人类前途也是道。只有看透人类历史的人,才能指出社会的光明前途。